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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 浅谈改编歌曲版权问题

近日,有消息称岳云鹏为某电商做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被诉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6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宣布该案件被受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被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近年来,改编歌曲的歌曲演绎形式越来越流行,歌曲的重新编排,往往会带给观众不一样的视觉、听觉感受,颇受广大观众的欢迎,然而,与此同时,改编歌曲引发的原作作者和改编者之间的版权纠纷也频频出现,改编歌曲原作者的维权之举也屡见不鲜,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著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改编歌曲必须要征得原作作者的同意,尊重原作作者的版权,获得原作作者的授权,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原作作者授权。改编歌曲虽好,不要因为缺了原作作者的版权授权,而遗憾收场。

2013年湖南卫视播出的《我是歌手》中,羽•泉曾以一首《烛光里的妈妈》令在场观众落泪,并获得当场冠军。然而,就因为这首歌曲,羽•泉与湖南卫视却陷入涉嫌侵犯歌曲词曲作者著作权的纠纷。

无独有偶,2012年,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选手李代沫在节目中翻唱《我的歌声里》,原创者曲婉婷所属的环球唱片公司也向浙江卫视和李代沫发出律师函,称其并未取得相关授权,希望其停止使用并商讨授权和付费事宜。

事实上,这类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在电视娱乐节目里并不少见。一位节目负责人的话,似乎反映了业内对音乐版权使用的普遍认识和做法。他说:“每年电视台会向音著协打包支付一笔词曲著作版权使用费,电视台所需要做的只是付费,而且是部分付费。”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在我国,音乐作品是受到《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词曲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因此获得报酬。

近年来,改编歌曲引发的版权纠纷并不鲜见,有人可能会说,一些综艺音乐节目的制作涉及很多歌曲的改编,要找全每首歌曲的词作者和曲作者,并获得其授权,难度大、成本高。事实上,并没有这么复杂,一般来说,这些制作单位直接联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可以解决版权问题了。要知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改编歌曲能赋予歌曲新的活力,给观众带来不一样的全新体验,可能会让一首默默无闻的歌曲迅速火遍大江南北,既能让观众喜爱,又能让节目叫好又叫座,这本是一件大家乐见其成的好事,不要因为缺了原作作者的版权授权,而遗憾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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