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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文章不能随意“召唤”葫芦娃,一个不好就侵权了

“葫芦娃、葫芦娃,一根藤上7朵花……”

听到这熟悉的歌声,大家是不是马上就能想到可爱的葫芦娃?国产动画《葫芦兄弟》,是很多“80后”“90后”心中的童年经典。里面的七个葫芦娃,一个个本领超群,天赋异禀,跟蛇精和蝎子精做斗争,简直就是我们英勇的榜样。

葫芦娃是我们都很熟悉的卡通人物形象,或许正是出于童年情结,很多企业在自媒体公众号上发文时会配一些葫芦娃相关的图片,以此做类比。殊不知这样却是侵犯了葫芦娃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权利,导致版权侵权。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就依法判决了一起葫芦娃知识产权侵权案。

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娶个苏州姑娘,就等于娶了七个葫芦娃!》一文,并在文中打比方称“打老公时是大娃、八卦时是二娃、逛街时是三娃……”等,其中依次选用了7个葫芦娃的形象作为配图。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审查被认定该网络公司侵权,并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也就是葫芦兄弟的版权方1.6万元。

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为什么葫芦娃形象不能随意使用呢?这不就是一个动画卡通人物吗,又不是什么肖像权之类的,怎么用用就侵权了呢?

关于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动画卡通人物的版权问题。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动漫形象,就会侵犯了对方的权利。

网络技术的发展,模糊了原有合理使用的界线,打破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从网络几乎零成本取得所需资源,很多未经授权的动漫作品,随意使用、再传播,侵害了动漫版权人的利益。

当然,这样不是说任何使用该动画卡通形象的行为都属于版权侵权,关于这一点,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我国《版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件。合理使用,“乃法律对版权人最终且最广泛的限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其实,此次葫芦娃侵权事件也不是国内的第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了,尤其是近年来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导致版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葫芦娃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也多次维权。

2015年9月,江苏某投资集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名为“2015最新版‘葫芦娃’横空出世,速度围观”的文章。时隔2年之后,该投资集团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投资集团没有经过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以“葫芦爷爷”代表集团形象,以“7个葫芦娃”代表集团下属7个子公司进行企业网络宣传和推广,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对于被诉至法庭,被告方则认为,他们将葫芦娃形象和企业形象挂钩,仅仅是为了更形象更直观地介绍企业,没有盈利目的,不应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葫芦娃动画形象进行企业宣传和推广,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当庭判决被告删除微信公众号文章,并赔偿原告十万元。

2017年,“葫芦娃”版权方向发现常州市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于2017年3月19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不服不行!原来常州女人=葫芦七兄弟啊》一文中,使用“葫芦娃”形象作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版权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对侵权行为在全国性媒体《人民法院报》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葫芦娃”美术作品,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复制权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该网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侵权文章,赔偿上美经济损失3万元。

除了向公众号维权之外,此前《奔跑吧兄弟》也曾因借7个葫芦娃的形象来宣传节目而被告侵权。

2017年4月,因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使用了《葫芦兄弟》的内容,包括:剧情、角色形象、音乐、片段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节目制作方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节目播出平台爱奇艺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虽然有网友觉得这是在致敬经典,说起来还是上海美术电影厂蹭了跑男的热度。但是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说,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目前案件还在审理当中,不过就此前的类似案例分析来看,俩被告要为侵权的行为付出代价的可能性是极大的!毕竟现在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像此案中《奔跑吧兄弟》的侵权行为简直就是赤裸裸的。

事实上,动漫类的侵权案件十分常见,最典型的就是号称“版权狂魔”的迪士尼公司。迪霸霸在维护版权这件事上有多认真(hěn)呢?据估计,每年迪士尼依靠其创造的卡通形象赚的钱是其电影票房的数倍之多!

近年来,动漫、文学、影视、游戏等各行业之间资源相互流通,参与创作的人员众多,让版权问题更加复杂。壹轶汇提醒,创作者在创作之外,更应懂得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创作者要树立版权保护的意识,尽早进行版权登记,既是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捍卫又是在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创作环境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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