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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么多年的春晚,关于春晚节目版权问题你了解多少呢

小年已过,春节越来越近了。这段时间讨论春晚的话题越来越多,有关春晚节目名单的消息也逐渐流传出来,导致春晚节目组呼吁大家注意节目保密。春晚作为中国春节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标志,陪伴我们走过了将近40个年头。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谈到过央视今年也开始注册“春晚”商标,详情可查看《9102年了,央视终于申请注册“春晚”商标了,这商标保护意识也太差了点吧》,这也反映了央视开始加强春晚的知识产权保护。

谈到知识产权保护,赛贝小编不禁想到了另外一件事情,那就是春晚的版权问题,今天壹轶汇就跟大家聊一聊这方面的问题。

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来说,春晚实际上是对大量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利用、表演和传播,因而必然会涉及到很多著作权问题。不仅如此,由于春晚在中国公众心目中的影响力,春晚中的作品涉及的内容和形式还可能被以其他形式利用,因此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如商标和域名等,我们今天只谈版权问题,关于商标和域名问题不做赘述。  

  

在春晚中,既需要利用大量创作的作品,也需要对这些作品进行表演、播放等形式的利用和传播,如歌曲、相声、小品、杂技、舞蹈等多种作品和表演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说,春晚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牵涉到作品的著作权和作品传播者的著作邻接权问题。其中前者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后者应理解为作品传播者(在春晚中涉及表演者、制作和播放节目的电视台,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因为传播作品而产生的专有权利。

  

春晚节目众多,参与的人员广泛,不同节目创作手段、方式也不一样。但从著作权方面看,主要的创作形式无非是自由创作、委托创作、合作创作、职务创作、演绎创作等,并且创作者本人和所在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关于著作权归属的协议约定,或者作品被采纳后与中央电视台之间存在有关协议约定。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下面结合春晚作品创作的情况分别讨论。  

自由创作的作品版权

  

自由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其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本人。春晚中有相当一部分作品属于这种情况。当然,这种作品选入春晚后,也会和其他所有作品和表演等传播作品的活动一起被使用和传播,并且被电视台等媒体转播和重播。在这种情况下,被选入春晚的自由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能否对春晚节目进一步的传播行为加以控制,需要在著作权人和春晚权利人之间进行协调,如以协议的形式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999年,扬子江出版社提供版号,并出具复制和销售委托书,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共同出版发行了“开心一刻”系列剧VCD光盘1套6辑。在其中的开心果经典精品《陈佩斯小品》中,这两家单位未经陈佩斯、朱时茂许可,使用了二人分别于1986年、1994年、1997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合作表演的《烤羊肉串》、《大变活人》、《宇宙体操队选拔赛》3个小品。此后,零售兼批发音像制品的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向中凯公司购买了《陈佩斯小品》光盘,在上海地区批发销售。在购买VCD光盘时,中凯公司向天鼎公司提供了扬子江出版社的销售委托书以及河北某影视音乐制作交流中心的授权书。

2000年底,陈佩斯、朱时茂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起诉湖北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3名被告。他们认为,3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作者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表演者的使用权、获得报酬。为此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制作、发行、销售侵权VCD光盘;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2001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和中凯公司停止出版、发行《陈佩斯小品》;在媒体刊登内容经法院审核的声明,向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鼎公司停止销售。

在该案被告看来,春晚整体著作权属于中央电视台,而两位原告只享有小品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权。实际上,如果真是独立创作的,那么他们以原告身份主张著作权是没有问题的。  

以委托形式创作的作品版权

  

以委托形式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按照协议优先原则,即协议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从协议约定。但在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时,则按照保护创作者利益原则,由受托人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存在两种情况,即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和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前者除存在一个整体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以外,可以分割的部分可以由单个的作者独立享有与行使著作权,只是该著作权的行使受到整体著作权的制约,而不是不受任何限制。  

职务创作形式的作品版权

  

职务创作形式在春晚中也有很多。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职务作者,只是单位在一定时期的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在特定情况下(例如通过合同约定)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至于一些由单位主持、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著作权可以完全由单位享有(包括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演绎创作版权

  

演绎创作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之上进行的再创作,如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于演绎权属著作权人所有,演绎他人作品时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有些看似抄袭他人的作品,其性质实际上可以定位为演绎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并不是对作品表达形式的简单复制或移植,而是针对作品内容的模仿、改编。在被“暴光”的一些春晚节目中,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值得考虑。 

近年来春晚主办方央视也在不断加强对于春晚节目版权的管理,在法律不断完善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是电视制作和播出机构无法绕开的门槛,只有遵循成熟的版权运作机制,才能合法地使用和保护原创节目,规避侵权风险,赢得更多观众的尊重和认同。

最后,壹轶汇还要提醒大家,春晚是不能随意转播的,除已获央视授权的少数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IPTV、OTT 平台提供直播、点播、下载等服务传播央视春晚音频、视频,否则可能会涉及到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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