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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那年》网剧著作权侵权一案落下帷幕,原作者获赔百万

提到《匆匆那年》,我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王菲演唱的那首歌曲,它是电影《匆匆那年》的同名主题曲,这部电影改编自作家九夜茴创作的同名小说,作品通过平淡而真实文字,以方茴和陈寻的爱情故事为主线,描述了80后的情感波折与生活历程,这也是当年最畅销的青春文学。

《匆匆那年》同名电影当年曾以5.78亿成为2014年12月票房冠军,网络电视剧《匆匆那年》更是收获了12.3亿次播放的业绩。2015年,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一部所谓的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在搜狐视频上线,王晓頔(笔名九夜茴)将三家侵权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活动,公开致歉,并赔偿300万余元。

据了解,2012年4月5日,金狐公司与王晓頔订立《〈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晓頔向金狐公司转让《匆匆那年》小说的网络剧改编权。

由于《匆匆那年》网络剧的热播,金狐公司又继续组织拍摄了16集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该剧于2015年12月开始在搜狐网站的搜狐视频栏目下供用户点播。每集片头注明“本故事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金狐公司为出品单位,梦幻星公司为摄制单位。该剧注明全部著作权归金狐公司所有。

经比较,《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使用了《匆匆那年》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角名称,《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部分情节。

王晓頔主张搜狐公司、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摄制《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匆匆那年》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侵害了《匆匆那年》“番外”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仿冒了《匆匆那年》小说的特有名称,每集片头的标注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搜狐公司、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狐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王晓頔对小说“番外”中涉案内容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梦幻星公司应与金狐公司就摄制权构成共同侵权,搜狐公司与金狐公司就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共同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晓頔、搜狐公司、金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该案,北京知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出品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摄制方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播出平台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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