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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外观专利申请三大特性要求: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近年来,出口海外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其中美国就是出口海外市场的首选。

而美国又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国家,产品销售到美国,提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关于美国商标注册方面的内容我们已经介绍很多了,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美国专利方面的内容。

与中国不同,美国专利也有三类,但是是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没有实用新型专利。

其中,为产品设计出一种新颖、独创、富有装饰性的外观的人,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与中国不同,美国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要进行实质审查。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首先会根据美国的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类,随后启用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进行检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做出授权决定。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据此修改或者陈述意见,若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申请将被驳回。

美国外观申请的审查比较严格,尤其对图片的要求。很多美国外观的OA是关于设计图不符合规定的,诸如图片不完整、不清楚、不简明、不正确,缺少特定角度的视图、线条或者断线不清楚、不同的线条交错、缺少表达凹凸不平起伏的阴影线、阴影线无法正确表示物体的立体感等等问题。

在美国外观专利审查中,只有同时满足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外观设计专利才能通过审查,获得授权。

那么美国外观专利所要求的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装饰性

可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作出的设计。外观设计的装饰性要求相关外观设计应当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不会要求如美术品或艺术品所呈现的美和装饰性。要注意的是,美国外观设计只保护装饰性特征而不保护技术性特征,即不保护产品的技术功能。某些外观设计需要借助其他因素(如流水、灯光)才可以显示出来,但并不妨碍他们是对产品的装饰,并且可以获得专利。

新颖性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满足新颖性的条件。如果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申请人都不能取得专利权:(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已为他人所知或使用的,或者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的;(b)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

非显而易见性

一项发明,尽管其并没有如102条所规定的已经被公开或描述,但如果申请专利的主题与已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很小,以致于申请专利的主题作为一个整体在其完成时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专利的设计图决定,因此,有必要提供足够多的视图以披露设计的完整外观。通常,视图包括透视图、 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左右视图。各视图间的一致性至关重要。专利申请提交后对说明书的修改较为困难,因为说明书的任何修改都可能引入新内容。

可以发现,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流程比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严格的多,如果大家想要申请美国外观专利,最好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来办理,专利授权率相对来说也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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