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深圳市某企业是“HelloKongzi”系列产品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两著作于2015年开展著作权登记,原告为宣传策划该系列产品著作资金投入了较高花费。经公正确认,被告贵州省某企业在其招商手册、企业宣传海报、一部分门店门头招牌及有关网址应用了“7夫子及图”。
被告于2017年将该图申请注册为商标,2018年商标被宣告无效。原告觉得被告上述情况应用“7夫子及图”的个人行为侵害了其对“HelloKongzi”系列产品著作拥有的专利权,故诉至法院,恳求判定被告终止侵权行为、损失赔偿及消费者维权有效开支、道歉。
据统计,一审法院觉得,“HelloKongzi”系列产品卡通形象具备一定创造性,归属于受著作权法维护的美术作品,原告拥有其专利权。公证书注明了被告应用“7夫子及图”的相对个人行为,与涉案美术作品比照,该图从造型设计、头饰、双眼、眼眉、胡须、衣袖等方面均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基本一致。被诉个人行为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上述裁定被告马上终止侵权行为,并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及消费者维权有效开支6万余元。
经过二审法院调查统计案件审理觉得,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对涉案美术作品所有权以及应用“7夫子及图”等客观事实并情况属实,但在对被上诉人据以认为支配权的美术作品开展检查时法院亦留意到,原告据以认为支配权的美术作品本身创造性极为有现,故依据著作权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一审判决明确的赔付金额调减为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