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芙蓉王烟小盒子上边的‘芙蓉花’就是我在上新世纪70时代设计方案的,我规定湖南中烟集团公司终止侵权。”上海退休职工李建忠将湖南中烟工业生产责任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觉得她们生产加工的“芙蓉王”香烟,在外包装盒上包装印刷的“芙蓉花”图样及字眼因涉嫌著作权侵权,并索赔150万余元。
据了解,“芙蓉王”是湖南当地知名的香烟品牌,其口味和外包装盒也获得了众多顾客的认同。袋子里常常带着一包芙蓉王的吸烟者们将会想不到,香烟盒上这朵“芙蓉花”也会缠上诉讼。
据统计,“小盒子上这朵康乃馨和字,全是出自于我手,字是毛体和郭沫若体灵活运用写出来的,花是意味着湖南,芙蓉国 。”72岁的李建忠看起来非常兴奋,两手一些哆嗦。他告诉记者,自身是原常德市滨湖彩印厂的员工,另外都是芙蓉花图样及“芙蓉”文本著作(芙蓉烟包裝)的著作权人。老年人自称为,1971年在彩印厂工作中时,单独写作进行“芙蓉花”图样及“芙蓉”文本著作,著作曾在1982年被评选报名参加全国性第一届包裝工业生产展览会,受到好评。
“芙蓉花的花朵总数、造型设计和部位高度类似;芙蓉花的叶片总数造型设计和部位高度类似,芙蓉花的花柄样子与部位同样;‘芙蓉’文本(包含汉字和拼音)的字体形状高度类似,早已组成著作权侵权。”李建忠的辩护律师表达,香烟包裝上的芙蓉花图样及“芙蓉”文本与原告的著作图及出展著作图开展核对发现,湖南中烟工业生产有限公司在没经被告方受权,擅自应用、改动他上述著作在蓝色软装设计“芙蓉王”和乳白色短支装“芙蓉王”香烟的包裝上,对该些类型的香烟开展了大批量生产和销售。规定被上诉人湖南中烟工业生产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50万余元。
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见到,与湖南中烟工业生产有限公司一起坐着被告席的也有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方法有限公司。李建忠觉得,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方法有限公司销售了因涉嫌侵犯商标权的香烟,理应就该侵权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万余元。
对于原告方的诉请,湖南中烟工业生产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明确提出了答辩建议:她们觉得李建忠早就在2002年早已就该著作权侵权一事向常德市中院提出诉讼,那时候人民法院早已裁定,驳回李建忠的诉请,现如今再度提出诉讼归属于反复起诉,依照“一事不再理”标准,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另外,李建忠出示的直接证据不能够证实其对涉案人员标志具有著作权,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标准,也理应驳回其起诉。
而被上诉人二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方法有限公司表达,她们是根据靠谱方式拿货销售,并找不到侵权责任,原告明确提出的赔偿规定她们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