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作者权益的标准:作者的写作是全部社会发展文化艺术发展的原动力,因而,法律法规理应提升对著作权版权的保护,鼓励作者写作的主动性。 (二)激励版权著作的传播:国家制定著作权版权并不是仅仅以便保护作者的权益,并且还取决于激励著作获得普遍的传播,兴盛社会发展的文化活动。因而,在我国著作权版权法第四章确立了对作者传播者支配权的保护,亦是激励获奖作品获得普遍传播的反映。
(三)作者版权利益与群众利益协调一致的标准 作者的版权利益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利益,进而著作获得普遍传播则大量地最能体现广大群众利益的必须,为避免作者乱用著作权版权法授予的权益造成群众利益难以达到的情况,著作权版权法又对作者的支配权做出限定,如要求有效应用,法律规定批准等规章制度。
(四)与国际性著作权版权规章制度发展趋向保持一致标准 随之传播技术性的发展趋势和国际性著作权版权貿易的发展趋势,很多著作依靠各种各样媒体被传播到别的国家,而著作权版权的保护又具备严苛的地区性,以便处理著作传播的全球性规定与著作权版权保护地区性中间的分歧,国际性上早已产生了有关的著作权版权国际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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