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著作权保护作为税款免减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有关提升技术革新,发展趋势新科技,保持产业发展的决策〉相关税款难题的通告》要求:“对历经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在市场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使用权的计算机技术征缴增值税,不征缴所得税”。
2、软件著作权保护作为法律法规重点保护的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激励服务外包产业和集成电路芯片产业发展规划多个现行政策的通告》第三十二条要求:“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学单位要标准和提升手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规章制度,激励手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根据中国法律对早已备案的手机软件给予重点保护”。
3、软件著作权保护作为技术性出资入股 《有关以高新科技成效出资入股多个难题的要求》要求:“计算机技术能够 作为高新科技出资入股,并且作价的占比能够 提升破产法20%的限定超过35%”。
4、软件著作权保护作为申请办理科研成果的根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方法》的通告第八条要求:“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理应递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以下原材料:(一)运用科技成果:有关的点评证实和研发汇报;或是专利权证实和客户证实”。
5、软件著作权保护在公司破产后的有形盈利 在法律法规上著作权视作“无形资产”,公司的无形资产不随公司的倒闭而消退,在公司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活力和使用价值依然存有,该无形资产(著作权)能够 在转让和竞拍中得到有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