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被版权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能够依据下列方式 测算:
1)版权侵权使权利人盈利降低的数额;
2)以书报刊、书籍出版或相近方法版权侵权的,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稿费的要求;
3)权利人有效的批准服务费;
4)权利人仿制品销售量降低的总数乘于该仿制品每一件盈利之积;
5)版权侵权仿制品总数乘于权利人每一件仿制品盈利之积;
6)因版权侵权造成权利人批准应用合同书不可以执行或无法一切正常执行造成的预估盈利损失;
7)因版权侵权造成权利人著作使用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8)别的明确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式 。此外,因提出诉讼而造成的费用也应纳入赔付范畴。提出诉讼将会产生很多费用,包含:委托律师的费用,证据调查费和劝阻版权侵权所付款旅差费,为查看搜集直接证据原材料付款的费用,对是不是组成版权侵权的评定费用等。对被版权侵权人因起诉而开支的调研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应纳入被版权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畴,令其被告方获得充足、有效的赔偿。这种费用全是被版权侵权人由于劝阻版权侵权而实际务必开支的费用,应当全是被版权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版权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为依据 最高院2000年11月22日根据《有关案件审理涉及到计算机网版权纠纷案法律适用多个难题的表述》第十条要求:人民法院在明确版权侵权赔付数额时,能够依据被版权侵权人的恳求,依照其因版权侵权个人行为受到立即经济发展损失和所失预估应该权益测算赔付数额还可以依照版权侵权人因版权侵权个人行为个人所得权益测算赔付数额。版权侵权人不可以证实其成本费或是必需费用的,其因版权侵权个人行为个人所得收益,即是个人所得权益。“版权侵权人的非法所得”包含下列三种状况:
1)商品销售盈利
2)利润总额
3)纯利润。一般状况下,理应以被上诉人利润总额做为赔付数额。比如版权侵权人没经著作权人批准将其具有版权的一部文本著作图书发行,一共发售五千册,那麼版权侵权赔偿额是书的成本价乘发售总数5000册减掉有效的费用包装印刷、发售及给发售打折就能够算出版权侵权个人所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