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有别于民法定义上的人身权。这类权利是与创作者人身安全紧密联系的。从人身权的发源看,十八十世纪,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危害下,法国著名哲学家康*等明确提出了作品著作权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拓宽权利的见解,这一见解被大陆法系的國家法律所选用,认为维护创作者的人身权。
2、著作权发表权。发表权就是指决策作品著作权是不是公布于众的权利。这儿包括双层含意:一是决策发表,二是决策不发表。发表权实际有以下內容:什么时候发表;以哪些方式发表,如以书藉方式、更新连载方式、广播节目方式等;何处发表。发表的作品理应是并未公布的作品正本或影印件,假如说作品早已出版发行或展览会过,便已不有发表的难题。
3、著作权署名权。署名权,即说明创作者真实身份,在作品上落款的权利。根据落款能够 对创作者的真实身份给予确定。著作权法要求,如果没有反过来证实,在作品上落款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别的机构为创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关键,拥有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行为主体才可以确定。4、著作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的完整权本质上是一个事情的2个层面。一方面,创作者有权利改动作品,另一方面,有权利严禁别人伪造、曲解作品。修改权就是指改动或是受权别人改动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