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以著作权人发布、出让或是批准别人应用其写作的作品而造成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能出让不一样,是能够 出让的。依《中华共和国著作权法》要求,著作权人依规具有以下财产权:一、著作权中的复制粘贴权。既以包装印刷、打印、拓印、音频、录影、翻录、重拍等方法将作品制做一份或两份的权利;二、著作权中的发行权。既以售卖或是赠予方法向公众出示作品正本或是作品的影印件的权利;三、著作权中的租赁权。即有偿服务批准别人临时性应用影片作品和以相近摄制影片的方式写作的作品、计算机技术的权利,计算机技术并不是租赁的关键标底的以外;四、著作权中的作品的展览会权。即公布橱窗陈列工艺美术作品、拍摄作品的正本或是影印件的权利;五、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即公布演出作品及其用各种各样方式公布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权利;六、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即根据放映机、幻灯机等先进设备公布重现工艺美术、拍摄、影片和相近摄制影片的方式写作的作品的权利;
七、著作权中的广播节目权。既以无线网络或是有线的方法公布广播节目或是散播作品,及其根据扩音或是别的传输标记、响声、图象的相近专用工具向公众散播广播节目的作品的权利;
八、著作权中的网络信息散播权。既以有线或是无线网络方法向公众出示作品,使公众能够 在其本人选中的時间和地址得到作品的权利;九、著作权中的摄制权。既以摄制影片或是以相近摄制影片的方式将作品固定不动在质粒载体上的权利;十、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即更改作品,写作出具备原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一、著作权中的汉语翻译权。将要作品从一种规范字转化成另一种规范字的权利;十二、著作权中的选编权。将要作品或是作品的精彩片段根据挑选或是编辑,汇聚成全新作品的权利;十三、著作权中获得酬劳的权利。著作权人发布作品,或是批准别人应用作品及其所有或一部分出让著作权,可按照承诺或是著作权法的相关要求,获得酬劳的权利;十四、著作权中理应由著作权人依规具有的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