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交的文档 第五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是别的机构的身份证件;
(二)有版权所属书面形式合同书或是新项目任务书的,理应提交合同书或是新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批准,在原来软件上开发的软件,理应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书明;
(四)支配权继承者、买受人或是承担人,提交支配权承继、转让或是承担的证实。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要求:
(1)由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理应由计算机语言(源代码或是目标程序)和两者之间相关的文本文档构成。源代码是由计算机语言,如:BASIC语言、FORTRAN語言、C语言、汇编语言及其数据管理程序编程而成的编码化命令编码序列;目标程序是由大数字“0”和“1”构成二进制代码;大数字“0至7”构成的八进制编码的大数字“0至9”及英文字母“A至F”构成的十六进制编码构成的命令编码序列; 文本文档是与软件开发、应用、维护保养相关的文字描述材料,如:软件的要求使用说明,设计说明书,使用手册,维护保养指南等。而并不是开发登记的软件常用的观念、定义、发觉、优化算法、处理过程和运作方式,由于这种并不是著作权法(《电子计算机软件维护规章》)维护的目标。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人员独立开发并已固定不动在某类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理应是早已固定不动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复印纸、硬盘、固态盘、EPROM或是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理应是发表过的。说白了发表就是指:软件买受人以包含用出售或其他出示制件的办法向群众发售软件,或是以便进一步发售仿制品的目的而公布展示软件。只是在本企业內部应用该软件不归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研成果讨论会等单纯性以学术性专题讲座为目的形式详细介绍软件不归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理应是一个独立开发进行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