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概念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就是指在我国刑诉法所要求的、由互相联络、相互影响的诸要件构成的具备特殊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性和社会发展不良影响的有机化学整体。这一概念做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群的犯罪构成的概念而存有,是具备相互犯罪特性的好几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类概念。它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不一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概念则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组成诸因素以及构造和特性,二者是以不一样的视角来剖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一事情,并不是一般与实际的关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概念说明: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是由一个互相联络、相互影响的诸要件构成的有机化学整体。这一有机化学整体中,各要件以一定的方法融合在一起,相互产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一有机化学整体的特性,使它具备了特殊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性和社会发展不良影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诸要件是(1)普通合伙人或是法定代表人(企业);(2)侵犯知识产权的有意;(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个人行为;(4)对知识产权的损害等互相配合、相互之间功效有机化学地融合成一个整体。这一有机化学整体的特殊的社会发展不良影响,便是由所述每个要件以一定方法融合在一起相互产生的,而不是所述要件简易求和产生的。因而,不可以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归纳为每个要件求和的总数,而理应把她们视作一个有机化学整体,一个繁杂的系统软件。把犯罪构成诸要件做为一个系统软件看,使大家在具体工作上可以更重视要件中间的联系性和具体性,有益于摆脱了过去把犯罪构成当做一个死圈圈的缺点。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是一个具备特殊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性和社会发展不良影响的有机化学整体。一切系统软件都是有其特殊的质和量,全是一定的质和量的统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一个繁杂的系统软件,有其特殊的质和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质是该罪的犯罪构成差别于别的犯罪构成的內部原有的导向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质就是指它的系统软件质。说白了系统软件质,是系统软件做为统一整体的特性和作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质便是它做为一个有机化学整体的特性和作用。它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诸因素相互影响的协同作用和相互結果,而不是其诸因素的质的简易求和,只是由各因素中间分歧的对立统一性决策的。仅有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本质的分歧开展剖析,才可以掌握它的本质。事情的质一直根据事情的特性主要表现出去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实质的特性便是在知识产权行业的社会发展不良影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不但具备质的导向性,并且具备量的导向性。它的量的导向性就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组成这一有机化学整体以及诸因素总数及其其存有和发展趋势的经营规模、水平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质是同一定的量不可缺少地联络着的。它的质能够根据量来了解。对犯罪构成开展定性分析,找到决策其质的总数界线,才可以精准地、刻骨铭心地了解犯罪构成的质。比如,市场销售侵权行为仿制品犯罪非法所得金额极大才组成。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要求:“非法所得金额极大”,就是指本人非法所得在10多万元,企业非法所得在50多万元的。“非法所得金额极大”便是决策市场销售侵权行为仿制品罪的犯罪构成特性的总数界线。确立这一界线,才可以明确市场销售侵权行为仿制品罪的质。一切犯罪构成全是质和量的统一,都是有其维持本身质的可靠性的总数界线,在一定水平内,犯罪构成的量的调整并不会造成其系统软件质的转变,但假如一旦超过或小于其系统软件质所容下的界线,便会造成犯罪构成特性的转变。比如所述市场销售侵权行为仿制品罪,普通合伙人犯罪的,非法所得在10多万元,它是该罪的犯罪构成维持其本身可靠性的总数界线。假如小于这一界线,非法所得不够10万余元,该罪的犯罪构成就缺失其犯罪的特性,而变成一般违纪行为了。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这一有机化学整体是刑诉法要求的。刑诉法要求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以及互相联络、相互影响的特殊方式,要求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体系结构和整体特性,并试图使这种要求可以恰当地反映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各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的本质属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是正当程序把客观现实的犯罪构成有机化学整体实体模型化和典型化的結果,是正当程序以概念的方式对客观现实归纳的体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即然是刑诉法上要求的,它就并不是单纯性地对客观现实的体现,而务必反映正当程序对客观现实的观点、见解和价值判断,反映着剥削阶级的信念、权益规定和刑事案件现行政策规定,那样便是刑诉法上要求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备独特的阶级性和政冶实际意义,具备严苛的法律法规实际意义,它是考量某一个人行为是不是组成犯罪的法律法规操守。之上三个层面是互相联络、不可缺少的,他们全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法规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