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团伙则就是指三人之上为相互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构成的比较固定的组织结构,它具备下列好多个特点:(1)由三人或是三人之上构成。人员有多有少,少的只有几个人,多的能够 做到十数人乃至数十人。
(2)建立集团的目地是以便相互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集团的目地是决策集团特性的关键。只有以相互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目地建立起來的集团才算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团伙,它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团伙差别于一般特性的集团和别的特性的犯罪团伙的关键标示。
(3)犯罪机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团伙与一般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差别,就取决于它的全局性,即产生具备一定方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机构。在集团內部有显著的首要分子,是集团的策划者、管理者和指挥,她们与集团的别的组员中间已产生领导干部与被领导干部的关联,集团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党的组织纪律,这类组织结构与党的组织纪律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团伙的机构严实水平不一样而有非常大差别。有些是无形中的或不确立的,有些是以語言或文本明文规定的,可是,不管怎样,一直以一定的组织结构存有而且一直遭受內部组织纪律性的一定管束,不然它就不可以产生一个集团。
(4)机构比较固定。机构的变动性最先主要表现为它是以便数次和较长期性地相互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机构。因而,它的存有具备延续性和可靠性。假如只以便实施一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后马上散伙的,即便本次犯罪机构很严实,也不是犯罪团伙。侵犯知识产权共犯主题活动的长久性决策了其组员的相对变动性和可靠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团伙的关键组员和基础组员全是相对固定的,不容易快速变化,不然也不可以产生集团。之上四个特点紧密联系、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