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影响力就是指它在全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知识产权法在全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学者们有非常大争议。有些人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归属于民法的范畴,有些人认为应归属于规律的范畴,也有些人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是一个综合型的法律体系,其中有民法性的规范,也是有行政法的规范和刑诉法规范。
大家认为,知识产权法规中绝大部分是民法规范,调节的是公平行为主体中间相关智商成效的所属和运转的关联,而在极少数关键场所的要求不可以可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如著作权合同书就会有很多本身本质的特性而不适合列入担保法,尤其是在有民法典的我国,在知识产权编中或知识产权法典上都确立地进行了特殊规定。知识产权的履行和维护,可用民法的基本准则和基本制度。离开民事权利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便会遍体鳞伤、没法存有。因而,它理应归属于民法的范畴。对于是归属于规律亦或民法的争执,在最大人民法院建立大民事诉讼布局后,这类争执亦无多少意义。知识产权法律中的一些行政法规范和刑诉法规范因所占比例不大,不能危害它的特性。知识产权法虽归属于民法的范畴,但因为它是民法对智力成果权利化后进行的调节,是一种较新的规范,因而,有某些的传统式的民法原理不可以应用到知识产权上,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中较为非常的一部分,可做为独立学科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