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 消息:近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判决文书公开。
原告腾讯表示,被告荔支公司开发、经营的“荔枝”应用软件,其通过其官网和荔枝应用软件提供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三体》有声小说的在线收听、播放、缓存下载服务。被告本身并不出资购买文字作品版.权,而是通过非法手段提供了原告乐巨资而获取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有声小说,使得众多网络用户不再访问原告网站并下载原告的“企鹅FM"客户端即可获取《三体》有声小说,直接减少了原告通过其正版《三体》有声小说可获取的收益,导致原告网站访问量以及原告的“企鹅FM"客户端下载安装量的下降,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此外,被告获得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关注,得以吸引更多网络用户安装使用被告的“荔枝”软件,并进而获得了更多的收益。被告荔支公司在原告发送警告函严重警告的情况下,仍然对相关音频不采取下架措施,恶意十分明显。同时,被告的荔枝FM网站及应用程序上提供案涉作品的有声读物,同时包含了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法院表示,荔支公司在接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后未能及时作出删除、屏蔽侵权音频或断开链接等合理的反应。故被告荔支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应对涉案网络用户侵害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荔枝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7万余元。而在二审中,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荔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