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稳步发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拥有量不但攀升的同时提升了质量。伴随着运营主体的知识产权认识持续加深,国际交往日渐深入,知识产权纠纷是在所难免的。司法资源终究有限,寻找更多元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成为现阶段的必要要求。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全面概括了知识产权的纠纷的调解方式。
1、人民调解
目前,多个省市相继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并且通过地方性文件和规定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如上海于2014年开展此试点,2年后出台了多个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政策规定,从组织分工、工作机制、人员队伍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部署。
2、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分为法官主持调解和法院特邀调解,法院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讼方式化解纠纷,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促使各类纠纷解决方式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多元共治、形成合力。
3、行政调解
我国目前行政调解的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散见于法律法规中,例如,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各自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就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除此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发布《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对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4、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由仲裁庭主持。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宣传不到位、公信力不够,知识产权仲裁以及仲裁调解制度依旧处在初步发展阶段。
5、行业调解
由行业协会、行业性团体等行业组织进行行业调解,是化解行业纠纷、维持行业秩序的一类重要方式。行业调解具备专业性和指引性,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熟悉本行业内的专业知识和规则,更易于促成纠纷主体达成共识。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8年筹备设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致力于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虽然存有航特自治能力不够,调解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但当前从国家决策层到基层管理者,对于加快行业调解均已形成基本共识,必将成为未来调解工作的重要方面。
6、商事调解和律师调解
虽然不是所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纠纷都能够归于商业纠纷的范畴,但是商事调解相比于其他调解类型更加突出的专业性、中立性、交涉性、市场性特点,使得其完全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的优选。特别是,商事调解具备国际性,在调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律师调解指的是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是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把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还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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