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54285649号“抖驴”商标准予注册的文书公开。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抖驴”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信息;保险经纪”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 “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32227号抖”、第27829710号 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信息;股票和债券经纪”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国家知识产权局称,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抖音”系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 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特有的独占性、排他性是造就每一家品牌差异化的利器,强大的企业要发展起来并且走得更远,商标布局必不可少。企业要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特别是随着自己的品牌知名度不断地提高,商标的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