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略显冷清但极为高效的案件审理。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行政案件常见的庭审现场相比,这场审判缺少了其他审判员的身影,只有一位法官“坐堂问案”,而且庭审环节极为简练,基本只需要各方当事人对原告庭前提交的《案件要素表》进行确认和必要补充即可完成案件的事实查明。这样的程序设置,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行政案件审理的最新探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法官、综合程序委员会副主任张晓丽介绍,随着近几年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司法审判压力也在增加。为了更好利用司法资源,法院一直在探索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案件案情相对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商标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法官独任审判,是一种快速可行的方案。”
从2021年8月起试行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程序至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有2978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经繁简分流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适用率由不足1%迅速提升至21.23%。这些数据告诉张晓丽,她们的工作正在变得有意义。
“在我看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建院起就带着机制创新的天然使命和责任。这几年法院在不断发展,我们在诉讼程序和机制构建工作中也一定要勇于探索,走出一条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创新之路。”对于以后工作,张晓丽立下了这样一个目标。
以下是新京报记者和张晓丽的对话:
繁简分流,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新京报:你是何时来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目前所在的诉讼服务法官团队主要做哪些工作?
张晓丽:我在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从事了近5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从普通法官成长为一名审判庭庭长。201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时,我们都非常受鼓舞。这标志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到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应该能对知识产权保护发挥更多更好的作用。怀着这种梦想,2015年我参加遴选来到了这里。最开始从事立案工作,在我院构建速裁快审机制时又成为速审团队的一员。
2017年的时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始探索智慧法院建设。由于我院专属管辖全国范围内商标授权确权第一审行政案件,涉外案件和涉外埠案件非常多,当事人立案、开庭都要到北京或者只能委托北京的律所代理案件,非常不便,再加上商标行政案件具有类型化、律师代理率高的特点,我们就想到,能否建立一个全流程在线审判系统,实现案件线上审理。这样我又有机会全程参与了全流程线上审理的调研和远程审判平台建设以及机制构建。去年再次回到立案庭探索繁简分流机制构建。我随着岗位调整见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几年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我目前所在的团队主要负责商标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商标行政案件有简单也有复杂的,如果所有的案件无论繁简都由同样配置的法官团队适用同一种流程“同道”审理,不仅会加大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使司法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还容易造成案件堆积,无法满足当事人高质高效的司法需求。我们通过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识别出来的复杂案件由相应的法官团队进行“精审”,识别出来的简单案件,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不用组建合议庭,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作为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甚至还有部分案件完全可以在诉前就通过一定的流程化解掉。这样通过繁简分流为当事人提供“量身定制”的诉讼程序,成为解决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路径。
新京报:建立案件繁简分流程序有哪些必要性?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张晓丽:近几年,我院受理的商标行政案件年均增长率已达25%,我刚进院时全院收案量还不到1万件,到去年已经近3万件了,而法官人数却只有60名左右。在保证尽可能多审结案件的同时确保审判质量不下滑,就一定要在诉讼程序上面做一些突破改革和机制创新。
实际上,随着经济发展,全国法院系统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问题。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同繁简程度的案件仍然用同样的程序审理是走不通的,必须对案件进行更精细化的分流,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最简单的案件,节省出来更多的司法资源分配到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当中。
五年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开始构建速审机制,把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这一类案由的案件划分出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集中快速审理。但当时还是一种仅仅根据案由进行分流的比较粗犷的案件分流。而且运行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即便进行了分流,也只能组成合议庭在速审机制下快速审理,仍然占用较大数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在去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后,我院马上以该意见为指引,开始探索更为精细和高效的繁简分流改革。
2019年,张晓丽法官受邀参加MARQUES都柏林年会并作主题发言。受访者供图
平均37天审结一件简易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21.23%
新京报: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中有哪些难点,是怎么解决的?
张晓丽:虽然有了最高院明确的政策指引,但在繁简分流过程中仍然有很多当事人不理解。法官认为很常规的可以作为简单案件审理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案件可能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他们本能地不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另外,按照原来的程序,案件都是立案后才会进行繁简分流。很多原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在立案阶段被立成了普通程序,之后就无法再变更。而且简易程序审限法律仅仅规定了45天,如果想大量案件在这个期限内结案,对法官团队来说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我院在探索构建繁简分流程序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共只有500余件,而此类案件全年收案逾万件,简易程序的适用率甚至不足1%。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从当事人代理人、被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官团队运转情况三个层面开展了深入、细致、扎实的调研,真正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机制堵点、难点。在流程设置上,形成审判事务性工作诉前集约处理的模式。
在诉前阶段,我们会将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和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进行交换,并引导当事人填写作为繁简分流基础性材料的《案件要素表》、反馈对审理程序的选择,了解案件信息和当事人诉求,将争议焦点和程序性事宜固化于诉前,通过尽可能于诉前完成审判事务性工作,为后续审判团队的案件审理、裁判文书撰写等节约时间,使更多的简单案件能够在45天的审理期限内审结。
经统计,自新机制试行以来,很多简易案件在不到45天审理期限的时候就可以快速审结,平均审理时长仅有37天。
其次,我院也多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业务交流会,共同细化衔接流程,希望通过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增强府院联动的合力,构建“司法+行政”同频共振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实现高效、实质解纷。
再者,“由点及面”开展宣讲、释明工作。通过面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发放调查问卷、交流座谈,以及针对代理商标行政案件较多、具有代表性的律所组织“点对点”工作交流会等形式,向律师群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答疑,敦促律师充分发挥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作用,向当事人做好普法、推广工作。
同时,我们还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我们的繁简分流等工作情况,打消当事人的顾虑,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繁简分流程序“简程序不减权利,提速度不降质效”的良好司法效果。从2021年8月起试行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程序到现在,我院受理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已有2978件经繁简分流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21.23%。
张晓丽工作照。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关于知识产权审理程序上的创新和发展,你有哪些看法?
张晓丽: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精髓,而司法程序的科学设计和实施不仅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石,还是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帮助人民群众快速获得司法公正结果的保障。
以我们当前的工作为例,在以往的审理实践中,即便案件在庭前就已经出现了情势变更因素,可能会导致被诉裁决被撤销,司法机关也仍然需要经过庭审流程后作出裁判,再由行政机关依据生效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此一来,冗长的审理流程无形中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使得行政和司法资源被大量耗费。
因此,我院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就发现的堵点、难点问题,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精细化设计相关文书和流程设置,打消各方当事人的顾虑,构建了“撤回重评”程序:对于出现上述情形的案件,在原告同意撤诉撤回起诉材料的同时,被告依据司法机关的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即可根据最新的事实情况重新作出行政裁决,案件不必再进入诉讼程序,于诉前实现快速化解。
随着该程序的不断适用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信任并勇于尝试创新举措,感受到流程简化、便捷的同时得到诉权的充分保障。相比于之前大量出现情势变更因素的案件不得不进入诉讼程序,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流程才能最终“尘埃落定”,现在通过程序的优化和创新,大量类型化案件能够在获得实体公正的同时提高程序效率,不仅当事人的诉累大幅减少,案件的上诉和申诉率也大大降低,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不再被大量的审判事务性工作牵绊,行政和司法资源均可获得更优配置,得以聚焦“繁案精审”。
我想,通过我们的不断坚持、不断完善、积极推动,在不远的将来,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程序将会有更显著的成效。随着机制的不断完善,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也会越来越高,更多的商标行政纠纷能够在诉前或庭前实现高效、快速、实质、源头化解。通过良好的机制创新,我们可以不仅仅着眼于个案的案结事了,而是实现类型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实质化解,从而推动整个商标“生态环境”的科学、规范、纯净和高质量发展。我相信,只要我们扎实调研、勇于尝试,以后还可能探索出更多既惠及当事人,又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来。
商标(trade mark) 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