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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粹”二字用于白酒商标是否合适

最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环球佳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佳酿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商标权无效宣告纠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将“国粹”作为商标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国粹”具有特定含义,将之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清酒等商品上,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据了解,2020年8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环球佳酿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情形为由,裁定环球佳酿的诉争商标“国粹”无效。环球佳酿不服此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环球佳酿诉称,“国粹”商标核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已在相关公众中拥有较高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并受到同行及社会公告机构的良好评价。对“国粹”的使用属于积极、正当的使用,并不会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国粹”具有特定含义,不应作为商标被独占。将“国粹”作为商标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此外,将之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清酒等商品上,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环球佳酿的诉讼请求。

环球佳酿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指向的是与文化相关的特定事物,与商品质量和产地没有关系,且诉争商标在白酒上已经使用27年,不存在误导相关公众或有欺骗性情况;同时环球佳酿提出,诉争商标是正面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多年,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正面影响力,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将其与环球佳酿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据此,环球佳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汉字“国粹”构成。“国粹”系中文固定词汇,释义为一个国家固有文化中的精华,通常是指国家传统文化中最具有代表性、最富有独特内涵而深受不同时代人们所欢迎、喜爱的文化遗产。将“国粹”使用在白酒等酒类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白酒行业中的精华产品,或是白酒行业中最好的产品。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对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特点具有欺骗性的宣传意图,易使消费者基于对“国粹”含义的理解而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
事实上,我国对于含有“中国”或“国”字头的商标历来就是从严审查,慎之又慎。例如,曾引发国内整个白酒行业的关注“国酒”商标纠纷,在茅台集团坚持17年的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终于选择放弃。同样,国粹酒也曾被评为中华文化名酒。“国粹”牌白酒由泸州产区两大国字号品牌企业之一的泸州国粹酒业生产和销售。2017年,环球佳酿以280万元的价格对国粹酒业完成了收购,收购后环球佳酿持有国粹酒业70%的股份,拥有国粹品牌100%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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