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指的是通过商标所有人长期性宣传和应用,为相关的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构建起了较高声誉和品牌知名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机构认定产生驰名的商标。但严格意义上而言,我国商标法不存在“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这样的分类,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初衷源于为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并非源于授予某商标“驰名商标”的称谓。当商标通过长期性宣传和应用产生驰名时,可以受到商标法等相关的法律予以的“特殊”保护。
一、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创办于改革开放初期,自1986年起开始应用“中信”标识到现在,其金融业务涉及到银行、证券、信托等众多领域,覆盖全国主要城市地区,其“中信”商标多次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且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跨类保护。
上海某公司申请注册的“歐中信納”商标核定应用在培训、教育、家教等服务上,所述服务虽然与“中信”商标藉以知名的金融服务不产生类似服务,但因为驰名商标具备“跨类保护”的“特权”,故法院判决“歐中信納”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相关的合法权益,产生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早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社会公众,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以注册并严禁应用。
法官提示:驰名商标信誉卓著、广为人知,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和信赖,与一般商标相比较更具备“存在感”。虽然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有可能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冲淡,驰名商标所有人具备的相关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损害,从而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因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是对商标所有人劳动成果的坚定维护,对“蹭名牌”现象的无情打击,对消费者消费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护。
二、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可以打破5年时间限制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樱花及图”商标在排油烟机、厨房炉灶等厨卫商品上具备一定品牌知名度,早已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的社会公众知晓并具备较高声誉,产生驰名商标。
昆山樱花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JSUYIHA樱花图案”商标与驰名商标“樱花及图”产生应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樱花卫厨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距离诉争商标申请日已超出5年的法定期限,但因为诉争商标产生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为恶意注册,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仍产生商标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45条规定:第2款注册的商标,违背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的时候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是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的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会受到5年的时间限制。
法官提示:第三人商标注册之日超出5年,商标所有人若要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必须满足2个必要条件:第一,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第二,第三人申请注册商标具备恶意的。对以上情形可以打破5年法定期限的规定,是对恶意的注册人的严厉打击,也是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特殊”保护。
三、将他人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商业应用误导社会公众,形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在大型的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人员服装、施工设施、品牌宣传等层面长期性广泛应用了“中建”标志,经过长期性应用和宣传,其“中建”商标在建筑服务上第2款达到驰名的程度。
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建筑服务相关的业务的同行业竞争者,在应当对“中建”商标知晓的情况下,仍将“中建”作为其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商业活动中予以应用。法院认定该行为具备攀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及驰名商标商誉的意图,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用,误导社会公众,形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法官提示:因为驰名商标具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自身也极可能蕴含有巨大的商业利益,一部分不良企业为借驰名商标商业价值的这一股“东风”,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应用,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市场利益,搅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形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