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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原始人类

古代中国“商标”的起源

“商标”,简而言之,即“商业标记”。“商标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原始人类出于识别的目的而在某些物品上刻印标记的实践,再到之后手工业者在艺术或实用产品上开始标上自己的签名,即‘标’。这些标记经过历史的洗练、实践的检验,逐渐演变成现今的商标法律制度”。(余俊著:《商标法律进化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宋代以前,我国商标的发展主要有“物勒主名”“物勒工名”和“物勒地名”三种形式,其中以“物勒工名”最为著名。根据出土文物所示,在秦国和三晋时期“物勒工名”制度已发展的较为完善。“秦国的兵器生产其中央监造者为相邦,郡级为郡守,主造者为工师、令丞、士大造、工大人等;直接制造者称之为‘工’,工后为人名。秦国中央监造的兵器如:‘五年,相邦吕不韦造,少府工室令丞冉,工九。’(秦王嬴政五年)”。(袁行霈、严文明、张传玺、楼宇烈主编:《中华文明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至246页)。一般兵器上必须有监造者、主造者和工者的姓名。这种制度除了方便追溯责任外,还能有效保证产品的质量。

通过一些文学作品,我们也可发现有关“物勒工名”的记载:例如,《汉书·王尊传》中的“箭张禁,酒赵放”;东汉《金马书刀铭》云:“巧冶练(炼)刚(钢),金马托形,黄云错镂,兼勒工名。”虽然东汉末年,崔寔在《政论》中对“物勒工名”制度的实效提出质疑,并认为“物勒工名,复其今虽刻名之,而赏罚不能,又数有赦赎,主者轻玩,无所惩畏”(张泽咸著:《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页),但是此项制度因具备可以通过标记工匠的姓名来达到追溯产品来源和监督产品质量的功能性作用,有利于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故一直为历代统治阶级所推崇。北宋政治家司马光曾给予此项制度以高度评价:“其百工在官者,亦当择人而监之,以功致上,华糜为下,物勒工名,谨考其良苦而诛赏之。取其用,不取其数,则器用无不精矣。”(《论财利疏》,载《司马文公传家集》,清乾隆刻本《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六,转引自张泽咸著:《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0页)。

可以说,“物勒工名”制度是中国古代手工业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南京明初的城砖上有这样一段铭文,也充分体现了“物勒工名”制度在我国的普遍性:“袁州府提调官通判隋文,司吏任俊,萍乡县提调官县丞唐季静,司吏何立之,总甲王秀,甲首张立华,小甲黎政仲,窑匠汤丙、周俊,人户刘蓉可。”(王爱红、欧阳之川:《论中国古陶瓷器物上的铭文与商标设计》,《中国陶瓷工业》2003年第6期)。

自宋代开始,我国的工商业产生了飞跃式的发展。“宋元和明清是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两大高峰,前者商品经济极度繁荣,后者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邵科:《经济史视野下的商标法:中国与欧洲的对比》,《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

逐渐成熟发达的贸易也催生了民间商标权利意识的萌发。工商业者已懂得通过突出商业标识,来达到各生产者与销售者推广销售网络和扩大产品信誉,以区别于他人产(商)品的目的。他们或在产品上刻印制造者的姓名或行铺、作坊的名称,或是直接刻印图形或是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出来。

北宋时期的《清明上河图》就曾描绘了很多汴京城内店铺的招牌,例如“刘家上色沉檀栋香”“王家罗锦匹帛铺”“刘三叔精装字画”“李师师瓦肆”“孙好手荤素馒头”“宋家生药铺”“丁家素分茶”“丑婆婆药铺”“曹婆婆肉饼”“郑粉子”等。(姜庆湘、萧国亮:《从清明上河图和东京梦华录看北宋汴京的城市经济》,《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4期;张序九主编:《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到了明清时期,中国商铺中的店招和商号名称则更加清晰和醒目。随着商品流通的频繁和流通范围的日益扩大,一些孤立的地方市场,逐渐开始统一。异地贸易的增多使得商家们除了依靠店招吸引顾客外,还注重在远销产品上来突出商号名称以扩大销售,例如《吴门表隐》记载:“业内著名者:孙春阳南货、高遵王葵扇、曹素功墨局、钱葆初沈望云笔、褚三山眼镜、金餐霞烟筒、张汉祥帽子、朱可文首饰、雷允上药材、吴龙山香粉、王素川刻扇、穆大展刻字、谭松坡镌石、黄国本手巾、项天成捏像、程凤祥织补、汪益美布匹,李正茂帽纬、黄宏成绸缎、王车文铜锡、王信益珠宝。”(段本洛、张圻福著:《苏州手工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4页)。

商业贸易的繁荣,促使一些商人开始懂得使用商标为其带来财产性利益,例如清代的许仲元在《三异笔谈》中记录了徽州商人汪益美如何利用商标致富的事例:“又新案汪氏,设益美字号于吴阗,巧为居奇,密嘱衣工,有以本号机头缴者,给银二分,缝人贪得小利,逐群誉布美,用者竞市,计一年消布,约以百万匹,论匹赢利百文,如派机头多二万两,而增息二十万贯矣,十年富甲诸商,而布匹更遍行天下,……二百年间,滇南漠北,无地不以益美为美也。”([清]许仲元著:《三异笔谈》卷三“布利”,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81页)。

古代中国对“商标”的保护

(一)国家对“商标”的保护

由于“物勒工名”制度具有突出产品标记、区分产品来源的特点,符合商标的一般属性,故在清代以前国家对“商标”的保护基本上都是关于“物勒工名”的规定。早在先秦时期,《礼记·月令》就规定:“是月也,命工师效工,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礼记·月令》第六,《四书五经》,线装书局2007年版,第120页)。后来《晋令》也要求“欲作漆器物卖者,各先移主吏者名,乃得作。皆当淳漆著布器。器成,以朱题年月、姓名”。(《天平御览》卷七五八,转引自邵科:《经济史视野下的商标法:中国与欧洲的对比》,《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

到了唐代,关于“物勒工名”的法律规定则更加细致而严密,例如《唐六典·将作都水监》曰:“凡营军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唐]李林甫等修:《唐六典》卷二十三)。而“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唐六典·太府寺》,[唐]李林甫等修:《唐六典》卷二十)。同时,《唐律疏议·职制》对于制造行滥产品者给予以下处罚:“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工匠各以所由为首。”([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九,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2页)。

到了清代,国家对商标的保护目的开始明确,由原先以保障商品质量为主要目的兼顾商标标识保护的方式转变为明确保障工商业者标识的方式,例如顺治十六年(1659年)沈青臣假冒“金三阳”字号案(《苏松两府遵奉抚院宪禁明文·苏松两府为禁布牙假冒布号告示碑》,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4页至85页)、乾隆元年(1736年)黄友龙假冒字号案(《松江府为禁苏郡布商冒立字号招牌告示碑》,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5页至88页)、嘉庆十九年(1814年)“大成”布号同名案(《上海县出示晓谕》,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65页)、道光九年(1829年)沈丹桂堂招牌被人假冒案(《元和县示禁保护沈丹桂堂碑》,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5页)等皆是如此。

这些案例都是商标权人向官府禀控,要求追究商标侵权人的行为,并由县衙出示禁谕。例如“黄友龙假冒字号”一案,因苏州府长洲县黄友龙假冒字号,其他棉布字号商人向长洲县呈控,要求布政司饬禁。布政司奉总督饬令转饬勒石永禁,要求将遵依具结文送查,听候巡抚批示。署理巡抚顾琮批示认为原苏、松布商假冒字号,已经批饬碑禁有案,现事隔远年,“复萌故智,窃号混行,藐抗殊甚!仰即严饬各布商,仍遵碑禁,各立字号,如敢故违,许即鸣官详究。”后据字号商人朱泰元等报又有假冒字号招牌之事发生,按照宪示,应将各字号分别开呈。

为此,松江府颁示:“苏郡布商立字号招牌,据长洲县申请勒石碑禁一案,本司查看得苏松等郡布业甚繁,但货有精粗长短不齐,惟各立字号以分割”。“有射利之徒,并不自立字号,觊觎他人字号盛行之时,或以字音相同或以音同字异,窃冒垄断,以伪乱真,起衅生非,病累商民……仰及严饬各布商,仍遵碑禁,各立字号,以图记招牌店名为记,不得行假窃混冒”。

(二)民间对“商标”的保护

除了国家对假冒商标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以国家法律规范来保障商标权利外,工商业主也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对其专用商业标记进行私力保护,以防止被他人侵权。所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通过醒目标记来维护品牌。宋人姚勉在《雪坡集》中曾记载:“货墨者多,皆茂实名,而实非也。”([宋]姚勉撰:《雪坡集》,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84页,转引自张崟、任仲书:《宋代商标及其使用研究》,《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故为防范风险,自宋代起,商人们即懂得了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据“宋话本《勘皮靴单证二郎神》记载:制鞋匠任一郎,在每双做好的鞋中都会放一张写有‘宣和三年三月五日铺户任一郎造’的字样的字条,并且家里特设一本‘坐簿’,靴子里面的纸条与‘坐簿’上是一样的。买家要想知道鞋子的真伪。‘只消割开这靴,取出纸条儿来看,便知端的’。这种做法显然是在利用商标来维护自身商品的信誉。在当时来看,利用不同商标来彰显自己的商品,不同的表现形式来表明商品的个性是最佳的方法”。(张崟、任仲书:《宋代商标及其使用研究》,《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另外还有,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安正堂在其编刻的《新版全补天下便用文林妙锦万宝全书》扉页上声明:“票用双松印记,买者查有姓号,方不误认。”(张传峰:《明代刻书广告述略》,《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到了清代,针对市场上的仿冒行为,商家也多采用在其字号前标记“真”“真正”“老”“正宗”等字样以与他人的产品区分开来,维护自身品牌形象。

第二,利用广告宣传来扩大产品影响,防范他人假冒。最典型的当属北宋年间济南刘家针铺的白兔捣药的商标铜版,有学者指出,“这个商标实物比十三世纪欧洲行会的印记最少早了二百年,更为可贵的这一商标具有商号招牌、导引和广告的功能,是工业革命前的欧洲无可比拟的”。其上书“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针,不误宅院使用。容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兔儿为记”。(张序九主编:《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其图文并茂的形式极好地突出了商号的名称,并融产品介绍与广告宣传为一体,是古代“商标”中难得的精品。另一精美的“商标”实物出现在湖南沅陵出土的一对夫妇的合葬墓中,为1305年元代的一家颜料生产商的包装纸。商标正面商部为各式花草纹,内印:“自烧洗无必鲜红紫艳上等银朱、水花二朱、雌黄,坚实匙筋。买者请将油漆试验,便见颜色语种不同。四远主顾,请认门首红字高牌为记。”在包装纸的左上角有一小长方云花纹版刻墨印,内有:“主顾,收买银朱,请认元日。祖铺,内外图书,印号为记。”(刘志一:《中国古代商标与广告史初探》,《湖南包装》1995年第4期)。此处所言的印号,为该纸右上方墨印正中的编钟图案的“源”朱印。包装纸的左上方有朱印三枚,正中一枚为完整花篮形图案,是为“商标”。两“商标”都突出显示了“请认为记”,可见生产者强烈的商标保护的权利意识。

第三,加入行会公所来加强“商标”的保护。“自17世纪中国建立同业组织后,明确规定对商标的保护,‘辨别牌号,以杜影射’,是其重要的任务之一”。(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5页)。道光五年(1825年),绮藻堂布业公所因“业中近有无耻之徒弊生影射各号牌子,价昂者以低布混充假冒牌名而牟利,致使牌子遭其卖低,侵害不已,甚至一家而叠冒数名,狡计百出牌名上二字,音尽俱同,又改取字形者以为混计,如‘瞿’为‘翟’,改‘李’为‘季’者,无如欲盖弥彰,万商切齿”。为此,绮藻堂布业公所特邀集八十四家“同人于藻堂公议,将各牌名开列于簿,其中间有重叠或紫白套不同或南北路互异或同名异记显然不符,均出无心且各创已久,无庸更改。但自议之后,各号增添牌子及新创业者,均须取簿查阅,毋得同名瓜李名避”。同时还规定“倘不遵议,委系有心影射,当鸣鼓共攻。或即事出无心,亦系显违成议,从重议罚,用以充公,各毋徇情。以垂永久所有”。(绮藻堂布业公所同业牌号簿》,上海档案馆,全宗号:S232,目录号:1,案卷号:2)。

中国使用特定标记在物品上的历史非常悠久。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商标的形式不断顺应着时代发展而趋向多样化,并为商人广泛使用,最终形成现代商标的雏形,然而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模式的限制、封建统治的钳制以及传统文化的桎梏,商品经济未能充分发展,从而导致民众私权维护意识淡漠。而商标保护也一直停留在依靠道德自律、发布行政禁令或行业组织章程规范的层次,没有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方式和范围都非常有限,不仅限制了工商业的发展,而且对近代中国商标法制的建设以及体系构建方面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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