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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怎样的?审查内容的四个方面

注册商标转让的审查重点并不是商标本身,因为注册商标在最初的申请过程中已经过国家商标局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查,即使某些已注册的商标因历史原因与现行的商标法律有部分冲突,但新实施的现行法律一般不追溯该法生效前已经核准注册的普通商标,只要符合的注册商标转让审查准则,都可以获准转让,如果按现行商标法去重新申请注册的话,是几乎不可能被核准的,这就是某些老商标可以通过转让来重新获得价值的魅力所在。

转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对转让申请是否符合实质要件进行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商标权主体、商标权权利及对同一主体名下的商标之间相同近似性、转让是否可能使人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

尤其是近几年来,出现许多严重地非法盗转他人商标现象,某些不法之徒伙同某些熟知商标转让程序的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伪造证件、私刻公章,假冒商标所有人的名义,盗转他人商标或者一些已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商标。这种转让行为是属于商标的“非法转让”,从法律上来说其商标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商标局在2005年9月后对更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程序中新增了一些更为严格的审查内容。

一、转让申请的实质审查内容

对转让申请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注册商标转让,需要审查转让人是否是商标注册人,即审查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义是否相符。 在申请流程中的商标转让,也同样需要审查转让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的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 另外,为防止未经转让人同意私自转让行为的发生,商标局在受理转让申请后,将受理情况抄送转让人,以便转让人及时了解转让情况,同时还将转让受理情况及时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布。如果商标局收到转让人不同意转让的书面异议,商标局会及时将商标转让人的异议转交给商标受让方,并留有一定的时间让商标受让方补正提供有关该商标转让的相关法律证明文件等,例如商标转让协议、公正文书、转让人的公章签字等等。只要这些证明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并反映该转让行为是当时双方的真实意图,商标局就仍然会继续其它相关的转让审查,否则,该商标转让申请将不予以核准或者视为放弃。 同时,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如对转让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如存在印章、签字有明显差别、转让人来函反映不同意转让、同一商标由同一转让人转让给不同受让人的申请等),还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公证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保证转让的真实性。 一般情况下,如果商标转让人与商标受让人如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只要印章、签字以及其他证明文件、法律文书相符,并不需要商标转让合同或者公证等,一般均可以顺利通过实质性审查,比较宽松。 例如: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与自然人为同一人; 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改制或者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等等。 如果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则审查要相对严格得多。

2、商标权权利审查

注册商标申请转让,该注册商标应为有效注册商标,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间内; (2)注册商标未被注销、被撤销; (3)注册商标未被人民法院查封; (4)注册商标未在商标局办理过质押登记 在申请流程中的商标注册申请转让,需要审查该申请的申请流程是否已经结束,如果全部驳回的决定已经生效,或裁定不予注册的异议裁定已经生效,则不必核准转让。

3、相同近似商标是否一并转让的审查

注册商标转让,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些被引证要求一并转让的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转让的商标同属一个主体所有;

(2)未同时办理转让申请,或虽同时办理了转让申请,但与审查的转让商标不是同一个受让人;特别是当受让人为共有人时,需要仔细审查受让人是否为同一个主体。

(3)其商标与申请转让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4)其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转让的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

(5)对于尚未进行实质审查的注册申请,不需要引证要求其一并转让。 在申请流程中的商标转让,在其注册申请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前,可以不审查是否有相同近似商标需一并转让;如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应引证其相同近似商标要求一并转让,审查准则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

4、对转让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集体商标: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2)证明商标:证明商标转让,需要审查受让人有没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和监督能力,是否符合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

(3)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或地名的商标:此类商标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时,需要审核是否会产生误认、混淆。

(4)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在转让时是否会产生误认、混淆。

(5)注册商标申请转让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正在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审查处审查通过或初步审定的,如不一并转让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的。

(6)其他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

二、转让申请的撤回

所谓转让申请的撤回,是指转受让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后,双方达成一致不再履行或暂不履行转让协议规定的转让过户内容,双方根据此共识,向商标局申请撤回转让申请。

转、受让双方在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之前,可以共同以书面申请方式请求撤回转让申请,商标局目前没有关于终止商标转让申请的明确书式,因此书面申请的格式目前可以由申请人自定。 商标局收到撤回转让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受让人)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确认撤回的,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未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的,将按正常工作程序继续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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