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品有职务作品、委托作品,还有一种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顾名思义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那么对于这样的作品,一般来说,合作作品着作权如何确定呢?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一、合作作品的概述
我国立法对于合作作品的定义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显然,合作作品的对称就是“一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对于后者,学者们为其冠以不同的名称,例如:“单人作品”、“独着作品”、“独创作品”等,而这些不同的名称实际上指向的都是相同的客体。究竟采用哪一个名称更为贴切、妥当呢?其中的“独创作品”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指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进而可能会误认为存在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单人作品”的概念则会产生歧义,既可能是指由一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又可能是指由一人独自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因此,比较而言,采用“独着作品”这一概念作为合作作品的对称比较合适。
可见,合作作品与独着作品是以作者的数量为依据对于作品做出的分类方法,从逻辑上讲,这种分类方法以“二分法”的方式穷尽了作品的整体,换言之,以全体作品为集合时,合作作品与独着作品互为补集。
二、合作作品着作权如何确定
(1)共同作品作者的内部关系
我国“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着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共同作品的权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担,各合作作者的着作权及于作品的整体,各合作作者的着作权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份额均等)。
共同作品的着作权行使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①协商原则。行使着作权必须经全体作者协商一致方可。
②共同作品经全体作者授权,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使,但不得损害作品整体的着作权和其他作者的权利。
③允许有条件的单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单方行使共同作品的着作权。第一种情况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照继承法而转移,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由他方作者单独行使,死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干涉。第二种情况是合作作者之间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行使着作权,他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中,是否为正当理由的标准应当是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有学者对“正当理由”问题进行了案例分析,可供参考。
(2)共同作品作者的外部关系
①共同作品被他人侵权
当共同作品的着作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时,各合作作者均有权单独请求赔偿和享有诉权,而不必征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权利;因此取得的利益,应当合理地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
这里还存在着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部分合作作者放弃权利或只主张部分权利,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该共同作品的着作权,甲在诉讼中仅请求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明确放弃赔偿损失的权利,则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张该权利。
②共同作品侵害他人着作权
同理,当共同作品侵害了他人的着作权时,应由全体合作作者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再根据约定的份额和过错程度分担。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合作作品着作权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在确定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的时候,需要知道该合作作品是否能够分割,然后再作出进一步的处理。有些情况下是属于合作人共同所有,但如果能够分割的话,则各个合作人拥有分割的着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