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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分类都有哪些?

我国立法将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下面分别进行研究:

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我国立法中规定的“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合成作品”或“结合作品”(Collective Works),不属于合作作品。

有学者认为,“结合著作者,即在外观上呈一个著作之形态,但其内容,系由各个独立之著作结合而成,有分离利用之可能性者。”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合成著作数名著作人为共同使用其著作而互相联合,其中任何一名著作人均可要求其他著作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许可他人发表、使用和改动该合成著作。”同时,该法第八条对于“合作作品”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这些国家的立法认为,合成作品的著作权不是一个,而是有两级著作权:合作作品本身作为一个整体享有的著作权为一级著作权,但只属于将每个独立存在部分合成为整体的人,而不是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仅对其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为二级著作权。有人将此称为“双重著作权”。

合成作品的组成部分均为独立的作品,可以称其为“作品的合成”的一种形式。“作品的合成”还应包括由作品组成的汇编作品以及由作品组成的而不具有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的数据库,由于后者不是作品,在此不予讨论,这里仅研究合成作品与前者的关系问题。

由作品组成的汇编作品是指对若干作品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它与合成作品的区别在于:作为组成部分的作品的作者在创作时的意思。如果其创作是为了将其作品合并为相互依存的单一整体作品的意思,则为合成作品;如果其意思发生于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其作品与他人创作的作品则产生汇编作品。

2.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我国立法中规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共同作品”或“整体作品”(Joint Works),是指两人以上创作的、统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认为这才是合作作品。

共同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构思和确定编写提纲、分工写作、统一定稿,由于思想观点相互渗透,以致虽有写作分工,也无法确定哪一部分属于谁的创作,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共同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区别亦在于作者在创作时的意思。如前所述,演绎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其成为合作作品

3.合成作品与共同作品的区别

二者区别的标准,有“分离可能性说”和“个别利用可能性说”两种。前者以两人以上创作外形上单一的作品的构成部分能否形式的、物理的分离为标准,能够分离者为合成作品,不能分离者为共同作品;后者以分离的作品是否有被个别利用的可能性为标准,有个别利用的可能性者为合成作品,不能被个别利用者为共同作品。

如果作品有分离且个别利用的可能性,当然是合成作品;如果作品不能分离,自然不能个别利用,是共同作品。但对于有分离的可能性,而不能个别利用的作品如何确定其性质呢?例如,座谈会上各个发言者的发言有分离的可能性,但甲的发言是针对乙的发言,个别发言没有独立的价值,不能单独利用,依“分离可能性说”应为合成作品,依“个别利用可能性说”应为共同作品。对此,日本旧著作权法采“分离可能性说”,新著作权法则采“个别利用可能性说”。

我国著作权法显然采纳的是“个别利用可能性说”。我国学者认为鲁迅和许广平合著的《两地书》应为共同作品即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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