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进行元素设计时往往需要用到一些图片素材,而且大都是从网络上搜索得来的,殊不知这些网络图片是有版权归属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也毫不知情。那么到底用网络图片设计元素侵权吗?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使用网络图片设计元素是否侵权的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用网络图片设计元素侵权吗
1、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属于违法侵权。如果对方追究你的责任,你就要进行经济赔偿。
2、如果你仅仅是个人所用或者学习,一般的转载都是合法的。
3、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使用来自网络的图片怎么判断是否侵权:
1、 直接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图片而没有著名来源或者作者。
2、转发作者明确说明禁止转载的图片。
3、未经原作者同意对图片进行二次加工或者使用。
4、在作者未同意的情况下对图片进行商用。
5、在图片分享网站有明确的分享规定的情况下违反这些规定进行分享。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单方实施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民事违法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门槛。
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加害他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4、应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侵害
构成要素:相似性与接触性
知识产权的分类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在中国法律中,除商标权外,其他的知识产权未有强制注册的规定。
相似性指在作品、专利或商标中,存在与被侵权者相似之处与抄袭、借由他人的商标谋利的嫌疑。
解除性指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侵权者曾接触过被侵权者的作品、专利或商标。
若缺乏以上两点,则知识产权侵害不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用网络图片设计元素是否侵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当事人用网络图片设计元素是为了营利的则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