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是否是侵权行为?汪峰在博客里说「当创作者身为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情况下,他(她)所创作的作品被允许任何人在任何形式的演出,活动(包括商业行为)中,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任意使用,如果自觉申报商业收入,有邀请方付相关费用给协会,再有协会分配给创作者」的出处在哪里?另外,版权是怎么产生的?比如一个创作者写了一首歌,被另一个人听到以后拿去唱了并且说是自己的,大众怎样区分这到底是谁的?第一个人怎样说明版权属于自己?
音乐作品的词曲版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翻唱行为为表演音乐作品,应当取得版权人的授权。但汪峰作品的版权人加入了音乐著作权协会,协会的运作模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也就是表演著作权协会会员的作品,只要按其规定付费即可。相关的依据如下:
1、歌曲的词曲版权人与音乐著作权协会所签订的协议,里面有授权的相关条款
2、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章程和其他法律文件,对于使用词曲版权的条件和付费有规定。
3、国务院颁布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这是汪峰博客内容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