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8090后都是在QQ的陪伴下成长起来的,QQ号对于我们来说,不仅仅是一串数字,更是代表了一代人的青春记忆。还记得你第一次取的网名、用过的第一个头像吗?
虽然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很多人开始从QQ转战微信,但是新生一代似乎还是更喜欢功能丰富的QQ。有数据表明,中国年轻一代用QQ的人群比例远超微信。
很多人也许跟小贝一样,从来都没有意识到,作为一个社交账号,QQ一直是没有注销功能的。直到注销功能的出现。以前QQ没有注销功能,小贝却从来没有感觉到有什么违和,可能一般人很少会有注销需求吧。但人性是很奇怪的,有时候就是想在某个平台上彻底消失,这时候注销功能就显得很nice。
3月13日,QQ正式宣布,账号注销功能上线,我们的记忆也有了彻底清零的机会。但是从微博评论上看,大部分人还是表示不会注销。
是啊,QQ可以注销,但是关于QQ的记忆,随着此起彼伏的「滴滴滴滴滴」和「男人咳嗽声」,早已深植我们的记忆深处,无法抹去。
腾讯曾经尝试将这两个声音注册为商标。2014年5月,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腾讯于2014年5月4日就提出多个声音商标注册申请。
「男人咳嗽声」商标(14502514号),指定使用在「云计算」服务上。这个声音大家应该很熟悉,是QQ好友上线的提示声音。
但是商标局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申请。之后腾讯还递交了复审申请,可惜最终也未被采纳。
与好友上线的声音相比,QQ新消息的提示声音就比较幸运了。于同一天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商标(14502527号),指定使用在第38类上。第38类包括「电视播放;新闻社;信息传送;电话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
对于这个商标,商评委一开始同样以缺乏显著性为由,未通过该商标的注册。但腾讯不服,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拿下了这枚声音商标。
关于腾讯这枚商标的申请,小贝在以前的另一篇文章中已经有过解读,有兴趣的朋友可查阅《QQ提示音成功注册商标,揭秘声音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其中谈到注册声音商标的条件之一是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
那么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呢?
《商标法》 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具有显著特征」说的就是商标的显著性,而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也即商标应当具有可区分性。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条件,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们从《商标法》第十一条可以看出。
《商标法》 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条法规还确立这样一条原则性条款: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那么,在实质审查中,商标局如何审查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呢?
我们先来看看被视为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有哪些:
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1)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3)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
(4)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有意思的是,在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中,还有这么一段话: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从这段表述中,我们可以得知,在商标局看来,所有的声音商标一开始都是不具有显著性的,一个声音商标需要通过后期的使用,才能取得显著性。
这和文字商标这种可视性商标的审查完全不同,我们可以想象到,这样的严格规定,将大大压缩声音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几率。也就是说,声音商标会比文字商标更难申请。
腾讯的「嘀嘀嘀嘀嘀嘀」商标,的确只表示了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天然缺乏显著性毋庸置疑。在评审阶段,腾讯也侧重主张 了「滴滴滴滴滴」经过长期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
但商评委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申请商标的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说白了,就是商评委对腾讯的使用证据表示:我不听我不听我不听,反正你这个声音太简单辣!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在听到声音的同时想到QQ的。
腾讯一听不乐意了,全国Q友都能作证,听到这个声音肯定能马上想起QQ。腾讯提出上诉,在一审阶段,案情就出现了反转。
北知院认为「嘀嘀嘀嘀嘀嘀」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商评委认定其不具备显著性的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但是这回轮到商评委不服了,案子上诉到了北高院。在法院二审庭上,商评委坚持申请商标的声音较为简单,不具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理由是:申请商标仅由单一而重复的「嘀」音构成,相关公众通常情况下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
北高院也认同了商评委的此项观点,但其同时指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即时通讯软件上的长期持续使用,事实上已经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所以最终核定了腾讯在部分已经使用的服务类别上的注册。
从北高院的回答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对声音商标的审核,相对于声音本身构造是否具有显著性,更侧重于看声音是否经过长期使用。
有些国家的审查标准则更加细分,例如美国将声音商标分为两类,各自考察他们在相应类别中的显著程度:
1.具有先天识别性的声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声音商标)
2.获得第二含义的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声音商标)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则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即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声音商标。但对于何种商标是具有天然显著性的商标,则没有明确规定。
这就导致了在声音商标审查中,申请人必须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来证明其商标自身具备可区分性。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声音商标的注册必须以已经使用为前提,这就把一些特色的声音商标拒之门外,这也是为什么在我国,声音商标获准注册的非常少,屡被驳回的原因。
希望随着像腾讯这样的声音商标实践越来越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能更加完善。毕竟在文字这类可视化商标注册一个少一个的大环境下,声音商标无疑是一座尚待挖掘的资源宝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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