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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恋舞”“恋舞OL”商标还拒不提供收入证据,两游戏公司被判赔300万

商标侵权我们见的多了,但是侵犯了别人商标,还拒不提供收入证据,这样的“头铁”你见过吗?近日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商标侵权案。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乐公司),被告是上海犀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犀牛公司)与上海畅梦移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梦公司)。

这起案件发生的缘由是点点乐公司推出的一款手游《恋舞OL》,这是一款男生女生都爱玩的多人在线3D休闲手游。游戏音乐震撼,舞步动感,瞬间让你恋上指尖舞蹈;六千套服饰风格各异,装扮随心;全真模拟,自由空间社交。

这款游戏自2013年8月起开始运营。2014年该游戏收入5300多万,2015年1.1亿,截止2018年该游戏下载量共计4363万次。2015年起,点点乐公司在各大网站、视频平台投放《恋舞OL》广告。

对于这款手游,点点乐公司也是非常重视的,早早就注册了商标。

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点点乐公司在2008年4月3日提交了第一件“恋舞”商标,其后又陆续追加注册了“恋舞”、“恋舞OL”、“恋舞O”等商标,目前点点乐公司一共提交了48件与“恋舞”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基本上是全类别申请,在商标保护上还是比较全面的。

其后,点点乐公司发现了一款与《恋舞OL》非常相似的游戏,那就是犀牛公司、畅梦公司制作、运营的《梦幻恋舞》。

点点乐公司在运营中发现,《梦幻恋舞》使用与点点乐公司权利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大量单独、突出使用与“恋舞”有关的中文,并以“恋舞”自称,且其擅自使用“恋舞”、“恋舞OL”作为百度竞价排名搜索关键词。于是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犀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畅梦移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点点乐公司认为赔偿数额太低,而犀牛公司则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于是两公司双双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向犀牛公司、畅梦公司发出证据出示令,要求两公司提供被控侵权游戏收入的明细账册、该游戏中游戏设备的销售数量及销售总金额以及证明有关被控侵权游戏获利的其他证据。

犀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三份与畅梦公司游戏分成的确认函,以及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在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被控侵权游戏实际上线获得营收为62,794.31元。

畅梦公司拒绝向法院提交有关被控侵权游戏获利的证据。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畅梦公司作为被控游戏的运营方,理应掌握相关游戏的收入数据,但其拒不提供,存在刻意隐瞒游戏收入的主观故意。

综合考虑点点乐公司游戏的知名度、营收情况以及《梦幻恋舞》游戏的下载数量和犀牛公司、畅梦公司具有攀附点点乐公司商誉、侵权故意等情况,判令犀牛公司、畅梦公司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据了解,这是上海法院首次发出证据出示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因此,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从1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商标法》进一步加重侵权成本,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赛贝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格外注意商标侵权问题,蹭热度、傍大牌的想法要不得,与其冒着侵权的危险去蹭别人的热度,还不如注册商标,打造自己的品牌,让自己成为那个大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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