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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米“米家”商标侵权案浅谈商标反向混淆

雷军曾经公开讲过,对产品的命名与保护要遵循三个标准:

1、给产品起个好名字,清晰地表达产品,一看就知道你是干什么的;

2、为自己的产品名字注册保护商标;

3、产品名对应的中文名全拼.com(即域名)一定要在自己手里。

企业做到上面这三点,至少节约上百万推广费用。

为产品取一个好名字,接下来就是注册商标,这里可以看出雷军对产品的商标保护很是重视。CEO的理念自然也影响到小米内部对商标布局的上心程度。

通过赛贝平台的商标查询工具,我们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进行商标查询。可以搜索到,截至目前,小米申请的商标数量已经达到了6345件。

小米申请注册的「米系」商标,除了MI pad、MI BOX等正经商标,还包括米饭、米粉、黑米、虾米、紫米、爆米花、玉米、米粒、粟米这些看到令人流口水的防御商标。

小米费了大力气筑起商标护城河,但是百密一疏,最近它在一场商标官司中栽了,栽在了「米家」商标上。

据百度百科,雷军2016年3月29日在北京发布米家MIJIA,作为小米旗下全新智能家庭品牌。自此小米智能家庭类产品全面启用米家品牌,米家品牌的产品理念是做生活中的艺术品——旨在给消费者带来集可靠品质、优良设计、合理定价于一身的智能家居产品。在米家官网,我们可以看到部分米家品牌下的产品,比如电饭煲、无人机。

正因为「米家」旗下的部分产品,小米被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杭州联安)给告了,而且对方还告赢了。

法院的一审宣判显示,小米需要赔偿对方1200万元,此外还需要帮对方付律师费等各种用于维权的费用103767元,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杭州联安之所以能告赢小米,是因为它发现自己手上的一枚「米家」商标,被小米用到了相关的产品上。

杭州联安的这个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产品上(包括网络通讯设备;扩音器喇叭;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电线;声音警报器;报警器;防盗报警器;电锁等)。

相对应的小米产品有「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共计十款使用「米家」标识的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杭州联安手上的这个「米家」商标,注册时间比小米手上所有的「米家」商标都要更早。

小米2014年提出第一个「米家」商标注册申请,截至目前已拥有274件相关商标,覆盖多个品类。而杭州联安的「米家」商标于2012年获得核准注册,申请时间则要推到更早的2011年。

而且小米2016年3月29日才发布「米家」品牌,杭州联安在2011年就已经提交申请,彼时小米还没开始布局「米家」商标,也还没推出「米家」品牌,所以本案不涉及商标抢注的问题。

就凭着这个第九类「米家」商标,杭州联安信心十足地将小米给告了,并提出了7800万元的巨额索赔。

杭州联安提告的时候,小米已经利用自身巨大的市场影响力,把「米家」品牌打出了市场。但也正因为这一点,法院指出,小米对「米家」标识的大规模使用,可能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杭州联安的商品来源于小米,从而产生反向混淆。

什么是反向混淆?这里有必要给大家科普一下。

一般来说商标侵权导致的混淆都是小品牌去傍大品牌。因为大品牌的市场知名度高,傍上大品牌可以为自家的产品带来更好的销量,所以一般都是有意地将自己的小品牌往大品牌身上凑。

傍大牌可能导致的消费者混淆,就是消费者冲着大牌买了小牌的产品。

那有没有大品牌侵权了小品牌的情况?有,听起来很反常,但这是确实存在的,因为大牌不一定是正牌(拥有注册商标)。

有些商标被企业注册后,几十年默默奉献愣是没成名,却因为被一只风口上的猪恰巧用了,就一夜之间变得天下皆知。

小品牌侵权大品牌导致的消费者混淆被称为正向混淆,相对的,反向混淆指的就是大品牌侵权了小品牌导致的消费者混淆。

在反向混淆的情况下,一方是按照正规渠道取得注册商标,另一方则赋予了这个商标更高的市场价值,我们的法律保护前面的企业,还是后面的猪呢?

「反向混淆」的概念来源于美国,反向混淆属于侵权逐渐被美国法院所认同,但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反向混淆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的争议极大。

参考过往的判决,大部分法院认同,也有小部分法院并不认同,但审理本案的杭州中院显然是认同「反向混淆」的。

可能有人会觉得,作为小企业,商标被大企业用作市场宣传,还捧红了,这不是搭了便车吗?应该闷声发大财啊,为什么还要提起诉讼,难道就是为了要搞对方一笔钱?

可能的确有不少企业是这么想的,一是闷声发大财,二是告它搞一大笔钱,但是也有不少中小企业,就是不愿意搭这趟便车,因为这车的确不怎么舒服。

上了这趟车,企业自身就无法再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品牌价值。而且,反向混淆可能导致消费者冲着大品牌买了你的产品,从而误以为你是假冒商标的山寨,最后还可能涉及消费者纠纷等等潜在风险。

所以我们说,商标对于企业来说,不是能够随便共享的重要资源。

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强调,虽然小米的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恶意,但正是考虑到反向混淆可能造成的种种危害,最终才决定认定小米侵权。

如果因为商标是经过企业使用而获得了知名度,就判定说不会造成混淆,从而判决不构成侵权,那还要在先申请制度干嘛呢?

这还会鼓励企业不先申请商标,而是先大量推广,最后谁把品牌推起来了谁说了算,造成「大鱼吃小鱼」的恶劣竞争环境。长此以往,对先申请商标的企业、对市场秩序、对商标制度,都会造成伤害。

由此看出,在先申请制下,无论企业大小,只要你申请了一个商标,就相当于占了一个坑。大企业之后使用的相关商标就算知名度再高,也不能损害你的商标权益,碰上侵权照样要大出血。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从业者,「市场未动,商标先行」这句老话说了又说,就是因为看过太多想着先上车后补票的例子。

很多企业会想,大不了等自家的业务做起来,再把商标买下来。

但万万没想到,你想买人家不一定愿意卖。即使愿意卖,价格也是对标你的业务而不是卖方自己的业务。你业务做起来了,他的出价也高了。

你猜雷军跟对方对簿公堂之前,有没有找过对方谈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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