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申请中,每类商标可以选择十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因而不少人认为在各类中进行全类查询会提高查询通过率,即查询结果中提供了某类3组、7组有在先权利,就认为其他组还可申请,其实这种方法会严重影响商标查询结果,下面以一个实际商标为例说明。
某公司是以加工肉制品为主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注册“田园”商标,如果代理人认为29类商品该企业大都会涉及,对其进行全类查询,会产生这样的查询结果:
引证商标:田园;
注册号:1341689号;
公告期:702期。
因为在商标查询中,有些商标如果进行该类整体查询会出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相关信息,商标局无法一一提供,一般只提供1-3个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相关信息。
如果依据上述查询结果,1341689号商标注册范围为2909和 2913组商品,得出除2909组、2913组外的商品该企业均可进行商标申请的结论,再以此代理29类包括2901组在内的其他商品的“田园”商标申请,则该企业的重要产品肉制品很有可能在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中被要求部分删除,因为在与“田园”商标近似的在先权利中,还有下列情况:
引证商标:田园人家;
注册号:1526537;
公告期:760期。
而1526537号“田园人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主要商品为 2901组的肉食制品。
因此建议:对于有明确产品或服务项目的企业,办理商标查询时应明确到群组,尤其是涉及注册量大的3类、5类、9类、25类、29-33类相关产品,更应重视查询内容的明晰性,对于为扩大保护而申请的防御性商标注册,可选择全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