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不同,美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原则,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商标的人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的人的权利。当然,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讲,也不可忽视使用者的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
这一点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防止商标抢注。只要你早于他人在美国市场使用了该商标,即使别人抢先提交了该商标的美国商标注册申请,你就比他人享有该商标注册的优先权。
而这一切的前提就是你可以拿出商标使用证据。
那么哪些东西可以作为美国商标使用证据使用呢?
1、商品商标的使用证据
产品的标签、包装、带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产品的陈列(产品目录)和展览。但是不提供真实的产品。
不能作为产品使用证据的类型有:发票、提单、订货单、宣传册、名片、公开出版物、传单等。
2、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主要是有关所提供服务的手册、广告宣传或名片,以及上述证据形式的照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证据形式不能仅仅显示商标,而且必须涉及所提供的服务。
在提供美国商标使用证据时有些事项还需要格外注意:
1、使用证据中显示的产品/服务项目必须是美国申请/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之一,不能超出原申请/注册的范围;
2、如果使用证据上有除英文之外的文字,必须提供其英文翻译;因此我们建议最好提供全英文的使用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全英文的,建议申请人/注册人选择英文所占比重较多,中文比较好翻的使用证据;
3、使用证据上的商标要清楚显著,且必须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摸一样;如果申请/注册的是中文商标或有独特设计的英文商标或图形商标,那么使用证据上的商标必须与申请/注册商标保持一致,不能有任何简繁体、字体、加粗、变斜等变化。但是如果申请/注册的是纯英文商标,且声明了英文字母为普通字体(StandardCharacters),则使用证据上的英文商标可以采用大小写、粗细体等与申请/注册商标稍有不同的英文字母。
4、使用证据必须提供真实的产品照片,而不是产品的设计图纸或宣传照片。
其实美国商标使用证据除了在注册美国商标时有用之外,在美国商标续展、美国商标宣誓等环节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大家在日常市场经营中一定要有意识地收集美国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大家对这方面内容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