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美国非常重视商标的实际使用,无论是以哪种申请基础提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都需要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我们知道在注册商标时需要需指定一个或多个商标分类,那么问题来了,申请美国商标注册时,需要在每个商标分类上都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吗?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规定,通常申请人只需要就各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一份使用证据,也就是说,假设申请的商标在25类上,涉及8项商品,那么只需要就其中的一项商品提交使用证据。当然,如果其他商品上也在使用商标的话,建议尽可能多的向官方提交使用证据,以说明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因为,即便只提交在一项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在提交使用宣誓书时应当声明指定的全部商品都在使用中。美国非常重视诚实信用,违反自己作出的誓言,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可能会被官方认为构成欺诈而予以撤销。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USPTO自2012年6月21日到2014年6月21日期间开展试验项目,USPTO随机挑选到期需要提供使用宣誓书或续展的注册商标,要求这些商标权人就各类别上的商品和/或服务额外提供两份使用证据。这一试验项目旨在清除占用资源但是没有进行实际使用的商标。目前,这一试验项目已经结束,USPTO自2017年3月21日起启动了正式项目。随着正式项目的启动,预示着如果被USPTO随机选中,商标申请人无法提供可接受的使用证据,那么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会被删除,有可能甚至整个商标被撤销。
另外,从美国商标实务角度出发,建议申请人在美国商标申请阶段提供尽可能多的使用证据,这样有助于避免第三方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产生怀疑从而启动其他程序来无效或者撤销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