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与中国商标注册不同,有几种使用基础,其中中国申请人最常使用的就是以“实际使用”为基础和以“意向使用”为基础申请美国商标。
那么这两种美国商标申请基础有什么区别呢?
“实际使用”顾名思义就是指相关产品的商标名称已经在美国线上或者线下市场投放销售使用了。
对于基于实际使用的申请人,商标必须在跨州或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中,将申请商标使用于商品的销售、运输或服务过程中。
为证明实际使用,申请人必须提供“商标在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时间”和“商标在商业中的首次使用时间”,提供申请人如何在商业上使用该标志的样本。
在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日期是指在首次出售或运输和首次提供的服务使用该标志,即使是地区性使用。
在商业中首次使用的日期是指在首次在商品出售和运输或首次提供服务于跨州之间使用该标志,或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中。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日期必须相同或早于商业中的首次使用日期。
“意向使用”是指对商标还未投入到美国市场使用,但是有意向去美国市场投入使用。
但是意图使用申请并未免除申请人提交商标使用实样的义务,只是申请人无需在提交申请时向USPTO提交使用实样,但在商标最终核准注册前,申请人必须声明已经在全部制定商品、服务项目上使用了申请商标,并向USPTO提交商标使用实样。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的美国商标申请,待该申请通过审查后,自下发核准通知书之日起最长三年内(每6个月延续一次),必须提交申请商标在美国真实使用的声明以及使用证据和使用时间。否则,该商标申请不仅无法获得注册而且还会被视为自动放弃。
这两种美国商标申请基础各有各的优势,大家在注册美国商标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请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以哪种基础申请美国商标注册,都需要提交美国商标使用证据,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因此大家在商标使用时一定要有意识地收集商标使用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