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做产品的,做电商的朋友都很关注专利侵权问题,小贝在和客户交谈的时候遇到的比较多的问题例如:
1、产品上新,我的产品会不会有专利侵权问题而导致影响销售?
2、我自己做了一个创新的设计或发明并申请了专利,但是发现有别人的产品做得很像,如何确定这个产品有没有侵权我的专利呢?
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越来越严格,同时我们的产品在出口去往如美欧日韩等知识产权强国和地区的时候,一个不小心就会踩上专利侵权的地雷。在防范产品侵权的问题上,很多非专业人员往往在产品是否侵权的判断上就败下阵来。所以,小贝打算给各位做个简单介绍,阐明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首先,我国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而在有些国家如美国、欧洲等,则没有实用新型专利这一类别,所以他们对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是相同,我们介绍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虽然各国专利制度各有不同,但总体的侵权判定原则大同小异,最基本的是以下五大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LiteralInfringement)
2.等同原则(theDoctrineofEquivalents)
3.禁止反悔原则(ProsecutionHistoryEstoppel)
4.捐献原则(DedicationRule)
5.特意排除原则(SpecificExclusion)
在专利侵权纠纷的抗辩中,有时候抗辩方还会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权利用尽、合法来源抗辩等抗辩方法,但我们将着重介绍基于技术方案本身的最基本的侵权判定原则。
掌握了以上五大原则,我们也就基本能应付大多数的侵权判定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接下来将分五篇内容,针对以上五大原则分别做深入解读,此为第一篇。
本篇将首先介绍全面覆盖原则(LiteralInfringement,也称字面侵权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则应认定该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例如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为A+B+C,那么对比两份技术方案,我们可以设想出以下四种不同的情况:
1.被控技术方案包含技术特征为:A+B+C,则应认定被控技术方案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2.被控技术方案包含技术特征为:A+B+C+D,则也应认定被控技术方案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3.被控技术方案包含技术特征为:A+B,因缺少技术特征C,则应认定被控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4.被控技术方案包含技术特征为:A+B+D,同样因缺少技术特征C,则应认定被控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为了更直观地进行解说,我们通过两个法院判例来进一步了解全面覆盖原则。
案例1: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张建华与沈阳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83号判决书
涉案专利:
专利号97230200.x(以下简称专利1)
专利号99222425.x(以下简称专利2)
本案涉及的产品是供暖系统中的部分零件,控告方提交了两份专利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
因为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主,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因此,通常以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来判定被控产品是否侵权。
我们可以看看控告方的这两份专利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内容,蓝底标注部分为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所没有的部分。
专利1 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高层建筑无水箱直连供暖的排气断流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的圆柱形上壳体和倒置的圆台下壳体相接,上壳体上边有方便可拆的呼吸室兼盖板;内设有环绕螺纹导向板的杯状水封罐,水封罐内悬置有下呼吸管,下呼吸管上部与呼吸室兼盖板的呼吸室连通,呼吸室兼盖板的呼吸室上部接有上呼吸管,上呼吸管上部接活动的万向弯头,杯状水封罐的上部内衬有圆桶调节阀;上壳体上部的左进水管和右进水管分别与上壳体的上部呈切线相接,其出水管与下壳体下部同心相连。
专利2 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高层建筑无水箱直连供暖系统的阻旋器,与高层建筑无水箱直连供暖的排气断流装置相连,其特征是圆柱形上壳体和倒置的圆台下壳体相接,上壳体上边设有进水管和连通管的密封盖板,构成阻旋器的外护壳;内设有呈「十’字垂直排列的止悬板,止悬板上边托有一圆形阻隔板,均与延伸的进水管呈同一轴心设置;出水管与倒置的圆台下壳体下部同心相连。
本案走到二审的时候,尽管法院经过技术对比认为并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但还是认定本案产品的侵权成立。
这一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被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表示: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专利1和专利2,都存在缺少某一项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定该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不侵权 。
案例2:发明专利侵权
张强与烟台市栖霞大易工贸有限公司、魏二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7号裁定书
涉案专利 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用于拳击运动训练的多功能程控拳击训练器,该训练器包含五个靶标、测力传感器、指示灯、显示器、语音处理芯片和音乐芯片及放音部件、一个折叠键盘、一个遥控器和摇控接收器,一个或几个步进电机和相应驱动器,上述电路由一个单片机控制,其特征在于:所述测力传感器分别装在五个靶标的内部,它们各自的信号输出端通过一个选通电路和一个前置放大电路与上述单片机的模拟信号输入脚相连,上述选通电路的功能也可由所述单片机的内部程序模块取代,在所述靶标的四周,各有一组指示灯,每一组指示灯通过一个驱动器与单片机的脉冲输出脚相连,在同一时间内,单片机只能选通组指示灯且与上述选通电路所选通的靶标一致,上述选通电路有三个地址线与单片机的输出控制脚相连,它可以按单片机的选通地址指令在某个时段内由上述五个靶标内的测力传感器选通一组。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产品相对于专利有缺少的技术特征,也有增加的技术特征,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的过程中,首先对增加技术特征是否侵权的问题进行了认定。
这里呼应了前文我们提到的第二种假设情况,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只在专利技术方案上增加技术特征并不妨碍我们对侵权的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因此在侵权判断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无需考虑。
与案例1相似的结果是,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对,缺少音乐芯片和遥控器及遥控接收器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以上两个案例展示了全面覆盖原则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中的应用。
当我们在做专利侵权的判定时,全面覆盖原则通常会作为我们判定的第一步。最简单的做法是,当发现产品比对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缺少一个或以上的技术特征,就可以认定不侵权,也就不必进行后续的判断了。
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则后续需要进行是否等同的判断,以进一步确定侵权是否成立。
作为专利权人,是不是觉得这样的原则对侵权方太「仁慈」了?因为有时候对方的产品就是抄自家的技术的,只不过做了一些微小的改动。
这其实对我们的专利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利不是标准的工业产品,专利质量有高下之分。要让专利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产品,就需要更高质量的专利。
比如这个原则就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不要将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写入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以免缩小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这个度的把握如何,就能体现出专业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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