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最核心原则,也是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步,详情可查看《从专利全面覆盖原则浅谈上新时,如何快速判定产品是否专利侵权》。
在实际的专利侵权纠纷中,由于专利权利要求在表达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很难完全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保护范围。因此,为了充分的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各国在实践中都渐渐发展出了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实践中,直接运用全面覆盖原则就认定专利侵权的案例非常少,通常都需要将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相结合来进行专利侵权的判定。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或者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不相同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为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技术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技术特征。
例如:在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为A + B + C,而被控技术方案包含技术特征为:A + B + C’这种情况。
其中,C’与C均为用于连接A和B,只是一个为螺钉,而另一个为螺栓,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和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那么C’与C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应认定被控技术方案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以下通过两个案例介绍等同原则的适用方法。
案例1:婴幼儿座椅
刘宗贵、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02号
涉案专利:CN1751633B
根据裁定书,本案在审理过程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与以下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所述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涉案产品与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在调节拉杆两端设置销轴并挂设弹簧的方式实现相应功能;而涉案专利则是通过在调节拉杆两端设置套体并套装弹簧的方式实现相应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的裁定认为:两者虽然不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但是无论是利用弹簧的拉伸原理调节座椅,还是采用弹簧的压缩原理调节座椅,均是利用了弹簧具有回复力的基本性质,手段基本相同,实现利用其回复力使得销体和卡槽扣紧的功能,并且两者所能达到的效果基本相同。
因此,两者属于等同技术特征,该产品被判定为侵权。
案例2:粉碎机
陈日池等与杨桥保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再申字第67号
涉案专利:CN2165929Y
本案例是一份专利,涉及A、B两个侵权产品,既有等同成立的情况,又有等同不成立的情况,是了解等同原则非常好的一个样本。
AB型两个产品本身非常相似,我们将它们分别与专利权利要求做技术特征对比。
其中,被控侵权的A型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以下两点。
1、喂料口
被控侵权产品的喂料口设置在:机壳背壁水平轴线侧边;
而专利相应技术特征是喂料口在:罩壳盖水平轴线右边位置。
2、粉碎刀
被控侵权产品电机轴头上装飞刀,飞刀上装有破碎片,活门上对应于飞刀上破碎片的间隙处有粉碎钉;
而专利相应技术特征是,粉碎刀一侧上、下各凸起一组刀齿,中部与刀齿同侧为与电机轴套接的套轴结构。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对于区别1、2,两者均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等同成立。
因此,A型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
B型产品
B型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以下两点。
1、喂料口
被控侵权产品的喂料口设置在机壳背壁正上边;
而专利相应技术特征是,喂料口在罩壳盖水平轴线右边位置。
2、粉碎刀
与A型产品一致,所以与专利的权利要求对比结果也是一致的。
对于关键的区别,也就是喂料口的位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将喂料口位置明确限定在罩壳盖水平轴线的右边,涉案专利不会出现从上部喂料等方法导致物料被顶、弹出的缺点,喂料容易。
与被控侵权产品的上部喂料相比,涉案专利喂料更容易、安全,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陷。
因此,B型被控侵权产品的喂料口设置与涉案专利相比,等同不成立,B型产品被判定为不侵权。
我们可以发现,喂料口的设置作为一个技术优点,被写进了专利的权利要求。而被控侵权的产品B,因为没有采用这个设计,所以被判定为不侵权,即使其他的技术特征都与专利对上了。
根据上述的案例分析可知,在等同原则中,区别技术特征被判定为等同的基本原则是:
采取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如果在等同判定中,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涉案专利相比较,待判定等同的技术特征缺少其中的一个条件,都有可能被判定为等同不成立。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是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保护范围的扩张,是一种实现专利权公平保护的重要制度。
这个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应有些人对于专利保护的错误认知,小贝曾经看到有人说专利没用,做一些小改动就可以不侵权地应用。
但是我们从等同原则的规定可以看到,如果你想要实现某个专利技术已实现的功能和效果,那么除非你能采取不同的手段,不然还是会被判定为侵权行为。
如果你能采取不同的手段去实现,那为什么不就这个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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