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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外观专利申请后,什么时候申请人可对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那么在外观专利申请初审阶段,什么时候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呢?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时机是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审查周期较短,因此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应该尽快进行。从审查程序的角度看,申请人是否会主动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是不确定的。如果在主动修改期限内进行审查,可能会出现针对同一缺陷,审查员刚发出了通知书,又收到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情况,此时申请人还需要对通知书进行答复,整个程序中可能产生混乱,并且不利于提高审查的效率。因此,专利局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通常会在主动修改的期限过了之后再进行审查,以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和重复劳动。

由于外观设计本身的特点,大部分申请人都有申请后尽快获得授权的需求。过长的主动修改期限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申请人进行修改的宽裕时间,但总体来看对申请人是不利的。也基于此,2001 年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外观设计主动修改的期限由三个月修改为两个月。

随着时代节奏的加快,产品外观设计的更新换代周期逐渐缩短,申请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必须等到 2 个月的主动修改期限届满以后再进行审查大大限制了外观设计的审查周期的缩短;而如果不等待主动修改的期限届满就审查授权,授权后发生主动修改的情形又会使审查程序变得更为复杂。

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主动修改的期限属于法定期限,自申请日开始计算,不能请求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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