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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主动修改,这些事项需要注意

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谈到过,如果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外观专利申请文件有误,是可以进行补救的,有些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专利申请人也可以主动申请修改。那么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过程中都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可修改的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动修改时对专利申请文件都可以进行修改。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因此,申请人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可以修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等内容(请求书中除产品名称以外的修改属于著录项目的修改或变更)。当然,“可以修改”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修改,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修改。

2、修改不符合要求的后果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如果是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接受,并且审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在修改未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审查文本,继续审查其他内容。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如果修改超过了两个月的主动修改期限,审查员会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该修改文件。一般来说,超期提交的主动修改文件由于不符合主动修改的时机要求,不能被接受。对于不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但是,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该专利申请具有被授权的前景,一般审查员会接受该修改文件。因为,如果因为时机不合适而不接受,审查员需要重新针对该缺陷发出通知书。申请人答复该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件与其超期主动修改文件相同,这样审查员发通知书的行为就成为无效劳动,完全没有必要,而且也延长了审查周期,不利于程序节约。

因此,主动修改的时机是申请人需要特别留意的。但若错过了主动修改的时机又发现了申请文件的缺陷的,申请人完全可以主动进行修改,不必因错过了时机而被动等待审查员的通知书。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尽量在一次主动修改文件中克服发现的所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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