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形状和图案的保护大家都比较好理解,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色彩吗?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文件只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以及“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由此可见,“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不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文件。
该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由此可见,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色彩,不是必须请求保护色彩的。即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色彩,不属于法定的专利权必须保护的设计特征。只有当专利申请提出请求保护色彩时,所请求保护的色彩才成为专利权保护的一个设计特征。
这时,色彩与图案的结合、或色彩与形状的结合、或色彩与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共同构成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增加了色彩这个设计特征的限定,与单纯图案的设计、或单纯形状的设计、或只是形状和图案相结合的设计相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相同。
由此可见,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反之来说,这也是获得专利权保护的一种途径。如果不请求保护申请的色彩,其保护范围仅是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因相同或相近似的形状和图案相结合的设计的公开而丧失专利性,而无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