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的情形主要有: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2、发现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无法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专利性,进行一步程序已没有意义的;
4、申请人要求申请保密专利,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经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有利的。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该声明;除非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可要求撤销该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
对于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被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