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一篇文章《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分类方法和依据》中谈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方法。在确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类别时,应当根据产品的用途确定其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大类和小类。相同用途的产品应当被分入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相同的大类和小类。
一项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应当被分到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包含该产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类;没有包含该产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类的,应当被分到包含该产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类中的杂项类;没有包含该产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类的,应当被分到分类表的杂项类。
分类号由大类号和小类号组成。大类号和小类号分别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两位数的,在数字1至9之前加0;大类号和小类号之间用破折号连接。例如,电视机的分类号为14-03。此外,对于多类别产品,多个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分类号该如何确定呢?
外观设计分类是针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的,分类号由“LOC”、“(版本号)”、“C1.”、“大类号-小类号”组合而成,例如LOC(9)C1.06-04。多个分类号的,各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例如:LOC(9)C1.06-04;23-02。
1、申请外观设计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仅包含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且用途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相同、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例如,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枕套、床单和被罩三件产品,均属于床上用品,分类号为06-13类。
2、申请外观设计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仅包含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该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但家具组合体除外。例如,带有温度计的相框,具有测量温度和放置照片两种用途,分类号为06-07和10-04。又如,连体桌椅,属于家具组合体,分类号为06-05。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且该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各单件产品具有不同的用途,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碗和勺子两件产品,分类号为07-01和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