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哪些情况下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呢?收到补正通知书后,专利申请人又该如何处理呢?
1、外观设计图或照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存在这种缺点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多半以发出补正通知书的方式通知申请人,也就是说这类缺陷可以通过补正而加以克服。因而对于这类通知书应当弄清所存在的缺陷是什么,然后有针对性地加以消除。如果对通知书的确切含义不太理解或者不清楚如何消除此缺陷,则可以将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尤其是第4.2.6节进行对照分析,以确定通知书所指缺陷的含义,从而修改外观设计图或照片,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在极个别情况通过对照分析仍然不清楚时,可采用与审查员电话联系方式,以使所作修改能克服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从而争取早日授权。
2、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于这类缺陷是作为请求书不符合要求提出的。
对于这类缺陷,应当明确究竟是不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名称,还是与设计内容不相符合,还是属于应当避免使用的名称。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当去查阅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中的名称,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修改;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内容、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作调整;对于最后一种情况,可以对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第4.4.1节所写明的应当避免的名称弄清原名称具体在那一点上不符合要求,相应作出修改。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属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这种审查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多半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发出。对这种审查意见必须认真对待,因为经过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仍然不符合此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接到该审查意见后,将该专利申请文件中反映的外观设计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4.3节中列举的十一种情况作对比分析,判断其与所规定的十一种情况是否有差别。如果认定外观设计属于此十一种情况之一,则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就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认定两者之间不完全相同,就要考虑这些不同能否使本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并可针对这些不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陈述意见,以便说服审查员改变观点。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多项外观设计不属于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且设计构思相同的成套产品。
收到这种审查意见后,首先考虑该多项外观设计到底是否属于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且设计构思相同的成套产品。
若认定符合规定,则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方式作出说明。例如一套茶具,其中的茶杯分别带有风格相同的松、竹、梅图案,当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为三者图案不同时,可以强调在中国习惯上将松、竹、梅称作岁寒三友,因而只要其设计风格相同,就可以作为成套产品出售和使用,因此符合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且设计构思相同的成套产品的规定,应当允许合案申请。
以上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会出现专利补正的几种情况及处理方法,可以发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看似简单,实际上其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不少,而且针对每种问题的解决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果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处理起来也不会那么轻松。因此最好委托给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来办理相关事宜,他们的经验更为丰富,处理起来也更加得心应手,还能提高专利授权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