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观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写明外观设计的名称。
由此可见,外观专利产品名称是外观专利申请时必须提交的一项重要资料。
但是很多人对于外观专利产品名称的写法不甚了解,在提交外观专利申请时为了体现产品的商标以及市场特性,很多外观专利申请会将其商标名称应用到产品名称中,或是为了增大产品的保护的范围,常常使用概括不当、过于抽象、并且上位的产品名称。
其实这些写法多多少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那么外观专利申请产品名称究竟该怎么写呢?又有哪些要求呢?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
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1) 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 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3) 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4) 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 ”、“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
(5) 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 等;
(6) 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7) 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8)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
以上就是外观专利申请产品名称的写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建议大家在提交外观专利申请前最好先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人了解清楚之后再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