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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圣归来”被侵权浅谈动漫形象的版权保护

近日,《西游记之大圣归来》出品方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月文化”)状告男士护理品牌高夫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电影中的“孙悟空”、“江流儿”等人物形象,侵害了出品方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作为首部票房破9亿元的国产动画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中“孙悟空”等角色令不少观众印象深刻。不仅是“孙悟空”,近年来国内频频出现动画作品形象被侵权的案例,以《熊出没》为例,该作品“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多次未经版权方许可就被做成其他商品或用于商业用途,除此以外,《葫芦兄弟》、《喜羊羊与灰太狼》等作品的动漫形象也曾被侵权,同时国内较具知名度的动漫卡通形象“阿狸”,也是频频被侵权的对象之一。

随着我国动漫产业日益壮大,原创动漫遭盗版等侵权现象频繁发生。盗版蚕食动漫企业利润,打击了动漫企业搞原创、重研发的积极性,使投资原创动漫产业更加步履维艰。

近年来,随着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热播,人们惊讶地发现,市面上突然冒出大量依照其人物形象生产的玩具、服装等,事实上,这些产品中大约只有20%是授权的,至少有八成以上都是盗版,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一些电视台竟然用“红太狼”做不孕不育广告。原创作品成功后,收益都被盗版商获得了,那还有谁愿意去做原创呢?大家都不花心思去搞原创,都急功近利地去模仿甚至剽窃,动漫产业如何升级?

通常意义上,动漫产业价值链的终端就是通过开发衍生产品获利,而这也是动漫产业中利润最大的一个环节。一般而言,表层上的动漫衍生产品包括小说、音像制品、游戏、模型、玩具、服装等。由于目前我国动漫产业市场上的许多衍生动漫产品缺少科技含量,也没有工业产品设计专利的保护,这使得在盗版产品面前,我国动漫形象品牌的自主知识产权显得苍白无力,被授权商的合法利益被盗版产品泛滥吞噬,也成了司空见惯之事。

造成当前版权被侵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版权立法不足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动漫产业进行了以版权保护为主,辅以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的综合性的法律保护模式,但仍然存在疏漏之处。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定义过窄,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还存在差距。目前只有在涉及国外著作权人的动漫形象受侵害时,才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再次,由于版权取得采取自愿登记,若不登记,在实践中举证比较困难,需要先经确权判决,尤其是作品还存在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的复杂情况,侵权判定标准不易掌握。此外,著作权不保护思想,也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使侵权人以此为抗辩理由来掩盖事实,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二)版权保护执行力度较弱

我国版权保护采取司法与行政执法并行的模式。当前我国版权刑事执法体制尚不健全,一方面,由于机制不够健全,而使版权侵权接受刑事制裁的还为数不多。另一方面,由于法定的赔偿数额较低,难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三)企业版权保护意识不强

虽然企业维权意识在增强,但维权能力仍显不足。很多企业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法律问题处理,没有融入企业经营全过程。多数企业缺乏规划,没有事前预防,只能采取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的事后维权。其实,一些中小型动漫企业中不乏优秀的作品,但是由于没有及时采取版权注册,在盗版等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下,他们不敢去进行产品的增值运作,使一些新鲜题材变为陈旧题材,失去了竞争市场的最佳时机。面对这样的恶性循环,一些企业由于资金难以维持等原因不得已退出动漫行业,使许多优秀的动漫作品也石沉大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动漫产业的相关政策的扶持,我国的原创动漫产业的发展迅速,国产动漫产品的数量大幅度增长,质量有所提高,一批动漫企业和动漫品牌崭露头角,中国动漫“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在这个朝气蓬勃的重要时期,需要我们的著作权人提高版权保护思想,著作权行政保护部门及执法部门认真负责,对于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有力的打击措施,才能拓宽动漫产业的发展道路,为动漫产业的未来做好坚强的后盾,也只有这样我国的动漫形象才能在国内外市场站稳脚跟放手一搏,我国的动漫产业才能走的得又好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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