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拍了四季“未完待续”的电视剧《爱情公寓》的电影版,《爱情公寓》电影就要上映了。网上不乏有粉丝期待的呼声,这部剧的粉丝大多为90后。2008年《爱情公寓》电视剧首播的时候,他们还都是校园青涩少年,如今10年过去了,《爱情公寓》已然成为他们的青春注脚。
事实上,虽然看过《爱情公寓》的人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声音都是完全认可这部剧的,许多网友都在指责该剧的抄袭问题严重。B站上有up主整理了《爱情公寓》的抄袭历史,打开视频,对这部剧的抄袭骂声铺天盖地而来。而对于网络上这些对其抄袭的质疑声,主创们均称这是“借鉴”、“中国式演绎”以及对美剧的“致敬”。事实上,就连《爱情公寓》的主演队伍内部,也有人早就忍受不了了。
细心的网友发现,这次电影阵容中,唯独少了两个人——剧中“展博”的饰演者金世佳和“关谷”的饰演者王传君。王传君是最早站出来和《爱情公寓》划清界限的,面对网友的留言,他的回复也很直接,我们从他的语气中,不难嗅到一丝对该剧的厌恶。有一次接收媒体采访,他表示:“拍《爱情公寓》对我来说,只是一段经历而已,没有那么重要。关谷这个角色也是没办法,别人要求我一定要演成这样,跟傻子一样,观众还特容易喜欢这种装疯卖傻的角色。”在《我不是药神》宣传期间,他甚至直言:《爱情公寓》是一部没有营养的片子,因为抄袭的太过厉害了。另一位主演金世佳发微博帮忙宣传电影《我不是药神》时,力挺王传君,同时句句都在暗指《爱情公寓》没有“羞耻心“, 没有“底线”。
在国内影视剧界,有一些影视公司和剧本作者,“炒冷饭”和“扒剧”成为了他们的拿手好戏。“港台剧”、“日韩剧”甚至“英美剧”都是他们的天然素材库。拼拼凑凑对于他们来说,是最快捷有效的创作方式,一切向人民币看齐。而荧幕下有一大批不挑不拣的观众,或许是因为不明实情,倒也买账。也可能是在剧荒的时候,饥不择食。
可怜的就是原作了,花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作品也经过了市场的考验,却在别人的作品里,看到了自己的创意。面临侵权,只有很少人会选择诉讼维权。而即使维权成功,糟心事也不少。比如,庄羽胜诉郭敬明,郭敬明赔偿二十一万后,公开宣布拒绝道歉。琼瑶胜诉于正,于正依然没有公开正式道歉,他依然在影视圈风生水起。或许这个圈子就是这样:侵权成本极其低,而维权成本却非常高。
要分析影视抄袭的问题,“于正抄袭案”是绕不开的案例。2014年5月底,琼瑶控诉于正新剧《宫锁连城》“抄袭”其经典作品《梅花烙》并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同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于正及四家出品方赔偿五百万元并公开道歉。被告们不服,于2015年向北京最高院上诉,结果被驳回。但是直至2018年,三年过去了,于正也从没有对此事公开道过歉。当年在诉讼期间,于正还抛出个“20%抄袭”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就算你把20集戏原封不动全抄了,但是只要你填充其他内容,将其扩充到100集,法律就无法追究了。
真的是这样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于影视抄袭的判定,现实情况以及方法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并不是简简单单按比例就能计算的。
那么,影视抄袭究竟该如何判定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样的作品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部作品的情节倘若是独创的,其原创性达到了一定的细节程度,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法律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思想上的借鉴并不算侵犯著作权。所以,我们常说“天下文章一大抄”,其实本义指的是借鉴他人的思想。
抄袭的判断的标准一般看是否有“接触”及“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指抄袭者有机会看到、了解到或感受到已有的作品。而实质性相似是指抄袭的作品与已有的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在于正一案中,琼瑶的作品《梅花烙》早在1993年便已播出,且于正曾表示多次看过小说《梅花烙》,所以接触这一项是毋庸置疑的。
从实质性角度看,首先从时代背景、故事情节设置、人物关系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对作品表达进行对比,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存在改编的关联性。其次以理性普通大众的认知和理解能力进行辨别,是否能够产生“两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来源于在先作品”的感知。
法院首先从人物关系方面进行了详细比对,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与人物的关系设置上,是以《梅花烙》为基础进行改编的。其次,对原告提出的相似情节进行比较,其中发现有9个构成了实质性相似,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综合以上的判断,法院才最终得出了于正侵权的判决。
从影视抄袭泛滥这一现象看出去,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律体系的不足。目前我们对影视侵权判定,并没有严格的标准和依据,对侵权的程度及赔偿的数额,也没有严格合理的标准。
社会法律意识的弱化,也使得侵权者们不以抄袭为耻,为了赚钱不择手段,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一起去正视和解决。希望有更多的影视人能够站出来以身作则,重视知识产权,鼓励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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