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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申请过程中,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

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也称登记制度,即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授予专利权。

这里讲的初步审查,同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基本一样,即主要对外观设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查。二是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受理之后、授权之前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专利局将对申请文件的质量全面把关,因此,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多发生在这个阶段。

一般来说,我们将初步审查阶段的修改按照启动修改的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申请人的主动修改,这是申请人在没有任何通知书要求的情况下,对于自己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的错误进行的修改。

二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也可以称为应通知书要求的修改。这种修改类型实际是由审查员启动的,审查员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申请文件存在缺陷,会以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申请人修改或者陈述意见,给申请人改正错误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此时申请人必须以修改或者陈述意见的方式对审查员的通知书进行答复。

三是依职权修改,这是由审查员启动并实施的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行为,与申请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申请人可以不服审查员的依职权修改,并且提出意见。

以上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几种情形,如果大家对这方面内容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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