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依据韩国实用新型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及其韩国《专利审查指南》第六一部分第二章的要求所知,对于专利发明申请也是相对的转换要求。即专利发明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够互相转换。 申请转换的目的旨在保存原始申请的申请日的基本上,将原始申请转换为更有益的申请种类。比如在以下状况下提交转换恳求:申请人依据先申请制急匆匆提交申请,但挑选了不正确的申请方式;或是误会了专利制度,亦或申请时难以确定提交申请的主题风格等。 转换申请的程序流程 当申请人准备提交转换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个附带说明书及有关文档的新申请。
除此之外,申请人应申明转换申请的用意及其组成转换基本的原始申请。 假如在提交转换申请时沒有申明或不正确申明原始申请,则转换申请应被称作不合理合法。除开对显著不正确的改动外,不接纳对原始申请申明的改动。 假如申请人准备提交一份规定公布列外(disclosure exceptions)或优先权的转换申请,应在书面形式转换申请中申明此规定的用意,并在要求期内提交申明需要的直接证据文档。假如在提交原始申请时未明确提出该公布列外或优先权规定,则不接纳该类规定(左右內容不适感用以2015年7月29日及以后提交的转换申请)。
有一不可抗力事件:即便原始申请中叙述了公布列外或优先权规定,但有关直接证据文档未能要求期内提交,且转换申请包括该公布列外或优先权的规定,而且相关直接证据文档在转换申请的提交日以前的要求时间前提交,则该公布列外或优先权的规定被称作合理合法(除非是在提交转换申请以前原始申请中的公布列外或优先权程序流程早已失效)。 转换申请的审查 提交转换申请后,审查员应查验申请是不是合乎转换的方式规定。审查员应查验提交转换申请的申请人是不是适格行为主体、转换申请是不是在容许转换的期内提交及其原始申请是不是在转换申请中适度表明。 审查员需向申请人出示表述机遇,表明转换申请是不是归属于以下违背韩国《商标法实施办法》第十一(1)(7)或(11)条情况:不符资质的人提交转换申请;转换申请在特定限期期满后提交;或是转换申请是在原始申请程序流程停止后提交。假如申请人未能特定期内表述所述情况,审查员将退还该转换申请。 转换申请的说明书或工程图纸容许改动,容许改动的限期应在商标法第四十七(1)条(相关申请改动的要求)要求的期内,从原始申请的提交日起追朔测算。假如转换申请合乎流程化和实际性规定,审查员应将转换申请视作一般申请,并审查对其改动的合理合法。在这样的事情下,提交转换申请时的说明书和图下应做为开展实际性审查的根据。 申请人能够根据分案申请的方法提交转换申请,可是不容许在单一程序流程中另外开展分案申请和转换规定,比如将专利权申请的一部分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假如操作过程中申请人欲将申请的一部分转换为别的种类的申请,应最先提交分案申请,随后依据分案申请提交转换申请。 当申请人提交转换申请,另外规定对被回绝的原始申请开展复核或对驳回申诉决策明确提出上告时,假如转换申请程序流程合理合法,则审查员应接纳转换申请。当对转换申请明确提出实审恳求时,审查员应开展实审。而针对复核恳求或对驳回申诉决策明确提出上告的恳求,审查员应依据韩国商标法第五十三(4)条、实用新型法第十(4)条对被称作撤销的原始申请实行相对的程序流程。 当原始申请在提交转换申请时处在未决情况,但在申请转换后被退还(return)时,审查员应依据转换申请的具体提交的时间进行审查,而并不是给与与原始申请同样的申请日。
假如这时转换申请正好也是原因被回绝,审查员应通告申请人申请不可以采用追朔申请时间的原因及其被回绝原因。在没有回绝原因的状况下,审查员应根据“On-nara系统软件(EDMS:韩国政府电子器件文件管理系统)”通告申请人为什么申请不可以追朔申请时间。 转换申请不可根据好几个原始申请提交。可是,在依据俩件或多份此前提交的申请提交规定中国优先权的放前申请后,则能够根据该放前申请提交转换申请。 假如自(第一次)传出经审批的《驳回申诉通知单》团本生效日已超出三十天,就算根据复核恳求或上告决策该《驳回申诉通知单》被撤销,或是从再度传出经审批的《驳回申诉通知单》团本生效日未超出三十天,申请人也不可再提交转换申请。这由于根据复核恳求撤销驳回申诉通告的实际操作并不是否认第一次传出经审批的《驳回申诉通知单》团本这一客观事实。
中国韩国规章制度的区别 在我国,专利发明申请必须基本审查和实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开展基本审查,包含方式审查和显著实际性缺点审查。而韩国的创造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都必须开展基本审查和实审,实审包含产业链上可运用性、独创性、进步性。相关进步性(创造力)审查,韩国专利发明申请的进步性用上述技术性行业的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不历经创造力劳动者是不是“非常容易”生产制造来分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进步性则应用是不是“很容易”来分辨,但操作实务实际操作中,2个“进步性”的分辨规范差别并不大。 有关创造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转换,我国商标法中沒有有关要求,但操作过程中能够运用规定优先权超过转换的目地。
即假如在先的专利发明申请自申请日算起未超出12月,申请人能够提交与在先创造发明申请主题风格一致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规定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填补放前申请的申请日落后的不够,并保持申请种类的变动。 转换申请是根据原始申请提交一个种类转换的恳求,进而将原始的专利发明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是将原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转换为专利发明申请。转换以后原始申请视作撤销。这与原始申请以后又提交了一个新的申请是不一样的。原始专利发明申请以后,再提交一个实用新型申请专利权归属于二重申请,这在大部分國家不是被容许的。就算放前申请提交取得成功,原始申请也会毁坏放前申请的可专利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