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复审中的客体一是创造发明、发明专利、外观专利申请办理基本核查时,发觉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要求,历经陈述建议、改动或2次补正后依然沒有清除缺点,而作出的驳回决策;二是发明专利申请实审时,发觉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要求,历经陈述建议、改动后依然沒有清除缺点,而作出的驳回决策。除这两大类以外的其他决策均不归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如果申请办理复审将未予受理或是即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这儿对复审恳求客体的要求,包括双层含意:一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挑选复审这一种将救济对策,而不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恳求行政裁决。依据国家专利局行政裁决技术规范第5条的要求,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策不服气的,不可以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二是专利申请驳回决策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挑选复审,只有挑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恳求行政裁决。例如,对视作撤销、优先权审核、费用减缓审核、增加限期审核、支配权修复恳求审核、复审失效中的流程化决策、未予受理等情况能够挑选行政裁决,针对不服气复审决策、失效宣布决策、不负行政裁决决策等情况能够挑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专利复审程序流程中的支配权修复专利复审程序流程中涉及到支配权必须修复的情况包括二种:一是因书面通知耽误了提到复审的限期(自接到驳回决策生效日3月内),造成复审请求权的缺失;二是因书面通知耽误了回应复审通知单的特定限期(自接到复审通知单生效日1月内),造成专利申请权的缺失。这二种情况在实际申请办理支配权修复时存有区别。
①针对复审请求权的修复依据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人恳求复审的限期为自接到驳回决策生效日的3月,该限期是法定时限,限期届满时,专利申请人未提到复审恳求,驳回决策将起效,国家专利局不容易传出支配权缺失的处分决定。根据此,复审请求权的修复限期理应以上述情况3月的限期期满后的第1日为算起点,向后测算2月。
②专利申请权的修复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专利申请人理应在专利复审委特定的期内对于复审通知单开展回应,满期不回应,复审恳求将视作撤销,视作撤销将使专利申请人缺失专利申请权。依据审查指南第五一部分第七章第5.2节的要求,缺失专利申请权的处分决定(即视作撤销专利申请权通知单)理应自限期届满日起满1月后作出。换句话说,即使处分决定是限期届满日满1月后的当天传出,专利申请人接到视撤通告不容易先于特定限期届满日以后的1.5月。根据此,专利申请权的修复限期理应自“特定限期期满后1.5月”期满后的第1日为算起点,向后测算2月。
比如,专利复审委特定回应限期为1月,届满日为2017年12月5日,那麼支配权修复的限期为2018年1月20日至3月20日,在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20日中间支配权未缺失,不用修复,可依照一切正常的程序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