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 形式审查专利复审联合会接到请求人提交的复审请求书后,首先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题思想包含:请求复审的行为主体、复审请求的限期、复审请求人的资质、复审的花费、复审的原因、复审请求书的文件格式和內容及其必需时的专利代理委任书等。假如复审请求并不是对于国家专利局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明确提出的,或是明确提出复审请求的時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限期,或是复审请求人并不是被驳回的申请专利的申请者,则该复审请求将未予审理。(2) 外置审查 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要求,专利复审联合会理应将经形式审查及格的复审请求书(包含附具的证明材料和改动后的申请办理文档)连在原申请办理案卷一起提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单位开展审查,这类审查称为外置审查。依照审查手册第四一部分第二章第3.1节的规定,除独特状况外,原审查单位一般 理应在自接到案卷后一个月内进行,作出“外置审查意向书”。复审请求人到复审请求时提交改动文字的,外置审查时理应最先审查申请办理文档的改动是不是仅限清除驳回决定所强调的缺陷。符合要求的,以改动文字为基本开展外置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坚持不懈驳回决定,并详细描述改动不符合要求的建议。
(3)合议审查 在合议审查全过程中,合议校核复审请求书、申请办理案卷和原审查单位的外置审查建议开展全方位的科学研究。合议审查中,合议组一般仅对于驳回决定所根据的原因和直接证据开展审查。可是,合议组到合议审查中发觉审查文字中存有得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之过申请者的别的原因以及直接证据给予驳回的缺陷,或是存有驳回决定未强调的显著实际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所强调缺陷特性同样的缺陷,则能够对与之有关的原因以及直接证据开展审查,而且经审查评定后,理应根据该原因以及直接证据作出保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3) 复审决定 合议组历经所述工作中,在澄清事实的基本上,依照极少数听从大部分的标准根据表决权作出复审决定。
审查手册第四一部分第二章第5节要求复审决定分成三种:(i)复审请求创立,撤消驳回决定;(ii) 申请专利文档经复审请求人改动,摆脱了原驳回决定所强调的缺陷,在改动文字基本上撤消驳回决定;(iii) 复审请求不创立,保持原驳回决定;归属于前二种状况时,将原申请专利送回原审查单位再次开展审核程序流程。原审查单位理应实行专利复审联合会的决定,不可以一样的客观事实原因和直接证据作出与复审决定建议反过来的决定。